對於第一銀行董事長不當使用一銀客戶資料,寄發信函推薦某人士參選民進黨立委黨內初選一事,延宕多日後,民進黨政府在輿論壓力下始作成處分;而近日發生的青年部主任涉及性騷擾案,民進黨也是在延宕多日後,始於最近作成當事人暫時調職之處分。凡此兩案,民進黨政府均表現出「大事化小」的心態,過程中解釋法令因人而異的情形層出不窮,甚至都提出「政治介入」的訴求來企圖轉移焦點。這種處理方式,已經引起民眾極大的反感。
細究兩案,其實可以發現有若干相同之處。第一,當事人都極力辯解自己行為並無不當。在一銀案中,一銀董事長對外表示,「不知行為違法,且該行為在美國是很平常的事」,在性騷擾案中,青年部主任則表示「只是因為天氣冷而摸其小手,行為沒有不當」。第二,當事人都推指有「政治力介入」。一銀案中,當事人主張「是某彰化立委要他選不上才揭發此案」,在性騷擾案中,當事人則主張「是對其領導風格不滿才有此案」。第三,民進黨都希望「大事化小」,在前案中,民進黨政府可以「不追究是否挪用公款」,在後案中,連具有法律背景的民進黨黨主席竟然說出「又不是要槍斃」的言語。
這些現象是值得深思的。當事人自己認為不違法,果真就不必負責嗎?依我國刑法第十六條,「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這個條文幾已成為全民的常識。如果民進黨青年部主任可以主張「不認為行為不當,所以不違法」,那麼是否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為相同的主張呢?如果一銀董事長可以主張「在美國是很平常的事」,那麼黑道分子擁槍自重,可不可以也主張「在美國是很平常的事」而脫卸罪責?如此一來,我們國家的法律還有什麼公信力可言?
再者,一銀董事長為了寄發「私人信函」而挪用公款數目竟達四十四餘萬元,這筆錢相當於一般民眾全年之所得,絕非小數目,若是一般平民,早已被以「侵占」、「背信」等罪訴究,為何一銀董事長可以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財政部豈能不顧法律而主張「大事化小」?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偵辦?民進黨青年部主任可以得知應保密的陳情書內容,可以主張自己的行為雖造成當事人的不舒服卻並無不當,相同的情形,若換成是一般人,結果又如何呢?有可能「大事化小」嗎?
更應深思的是,在兩案中,當事人都主張「有政治力介入」。這讓人不禁要問,對於民進黨而言,是否「有政治力介入」就是「不受法律拘束」或「無罪」的代名詞?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最主要的精神所在。如果政治力動輒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標榜民主、進步的民進黨政府對於有違法嫌疑的事件,猶能極力淡化、曲意迴護,雖然維護了政黨的利益或顏面,但司法公信力因而淪喪,國家法治的尊嚴又該如何維護?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3.28中央日報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