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兩個老牌民主國家,對於政府補助政黨有著相當不同的制度設計。本文將對兩個國家政黨補助制度進行初探,以作為我國檢討政黨補助制度之參考。
英美兩國政黨補助制度之所以有著顯著的差異,原因於兩個國家政黨功能的不同。英國是政黨發展最久遠與成熟的國家,其發展與國會政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是一種歷史逐漸演進的結果,而非自始受到法律的肯定與規範。早在光榮命時代,國會就有派系的存在。但政黨真正的茁壯,與投票權的擴大有關。當時國會的托里黨人(Tories)與輝格黨人(Whigs)為了爭取選票而發展出較健全的選民組織系統,後來慢慢演變成保守檔與自由黨。英國的政黨從選舉到組成執政團隊,在政治上扮演中要的角色,政黨的黨魁領導所屬政黨取得國會多數席次後,便順理成章成為總理而組成內閣。透過黨紀的約束,黨魁得以有效領導政黨與政府運作,使行政與立法權緊密結合,也形成內閣制運作的特色。反對黨則形成影子內閣,在國會監督執政黨施政。
美國政治制度雖源於英國的傳統,但卻發展出截然不同的風貌。美國的幾位開國元勛如華盛頓與麥迪遜等人,對於政黨都持負面與反對的態度。但是制憲後,卻因政治理念的不同而形成了聯邦派與反聯邦派,進而形成了不同的政黨。不過美國政黨發展與英國不同的是,美國的政黨後來成為競選的機器,主要的功能在於決定黨的政策和綱領,並推選總統候選人,以爭取總統大位。政黨雖然在國會內仍發揮作用,但是黨對於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連結程度,卻遠不如英國緊密。美國國會反對同黨總統政策法案者,並不少見。
正因為英美兩國政黨在政治運作上性質的差異,兩國對於政黨的財政補助,也就產生不同的制度安排。
根據英國2000年通過的「政黨、選舉和公民複決法」(Political Parties, Elections and Referendums Act 2000),國會之下成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與政黨補助事宜,且須定期向國會報告。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國家得對合法登記政黨及政黨所提名參選之候選人提供政策發展補助金(policy development grants)。所謂合法登記政黨是指在國會至少取得兩席眾議院議員席次的政黨,議員應依國會誓詞宣誓就職並簽署,且未受停權處分者。政策發展補助一年總經費為二百萬英鎊,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布每年受補助之合格政黨及其分配方式。一般而言,其中的半數(即一百萬英鎊)將會平均地分配給合格的政黨,另外一半則是透過一套公式來分配。這個公式主要考量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政黨政治的發展及選民的規模等因素,最後再加以調整,以使保守黨、工黨和自由黨都能得到相等的補助。在北愛爾蘭部分,則是確保民主聯盟(Democratic Unionist)、社會民主與勞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及烏斯特聯盟黨(Ulster Unionist Parties)得到相同的補助。
此外,政府依法也必須提供政黨在競選期間免費電視時段,作為宣傳之用。同時政府也必須對在野黨提供短錢(short money),包括維持在野黨在國會中的運作、維持反對黨領導人辦公室的運作,以及旅費與相關支出,使在野政黨能維持基本運作。
美國的政黨基本上屬於選舉機器,平時少有運作。政黨一般費用多來自黨費以及政治獻金的挹注。而政補對於政黨的補助方面,主要在於總統選舉活動(包含初選以及正式競選期間)部分,規範在聯邦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Law)第Title 26 國內稅收法典Chapter 95——總統競選資金及Chapter 96―—總統初選配合付款帳戶中。負責補助的機關是在國會之下的聯邦選舉委員會。這種公費選舉補助制度是可由候選人依據募款狀況來決定使否接受,如果接受政府補助,競選經費的運用將受更多限制。以今年美國總統大選為例,歐巴馬在初選與大選共募得超過六億美金的捐款,因此他並沒有接受公費補助。其競爭對手馬侃在大選正式起跑後接受8400萬美金的公費補助。
由上述之說明可知英國政黨在內閣制國會運作中的重要性,因此英國對於政黨的政策研究工作更為重視,因此編有公費預算予以補助,但對於選舉活動則無補助,政府僅提供電視時段與郵寄供政黨宣傳政見之用。相較之下,美國政黨的主要功能在於選舉,政府公費補助的項目即為總統初選與大選,而無另外補助政策研究之制度設計。正因為如此,美國的政黨運作與選舉經費多來自於黨費與各界的捐款,因此雖然英美兩國對於政治獻金都有許多規範,但相形之下美國對於政治獻金的各種規範,較英國更為細膩複雜。
這種對於政治獻金管制的制度差異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可能與選舉經費的多寡有關。英國對於候選人個人競選經費的限制,從1983年的2700英鎊,到2005年的7150英鎊。在政黨競選經費上限部分,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以3萬英鎊乘以政黨參與競爭的選區數,第二種方式是採定額方式,在英格蘭選區為81萬英鎊,在蘇格蘭選區為12萬英鎊,在威爾斯是6萬英鎊,至於在北愛爾蘭部分,則是採第一種計算方式。而政黨可以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方式選擇其選舉競選經費的上限。由於競選經費相對低廉,加上國家對政黨運作有公費補助,於是金權結合的問題在英國不若美國嚴重,於是對於政治獻金的管制規範會比較單純,也不需要特別針對選舉活動予以公費補助。
美國政黨支出完全靠黨費與募款,加上龐大的選舉經費,使得企業或其他利益團體透過政治獻金來影響政治的可能性較高。因此在制度設計上,美國公費選舉補助制度的目的即在降低候選人受制於利益團體的可能性,防止金權過度連結。另方面則提供經濟地位弱勢者更多參政的機會,避免政治只淪為有錢人的遊戲。為了防堵金權之間連結可能產生的流弊,自然對於政治獻金必須有更詳盡的規範。
總結言之,美英兩國政黨補助制度的不同,主要是起因於政黨在兩國政治上扮演功能的差異。另方面也反映出兩國競選經費支出的差異,以及「金」、「權」之間連結的密切程度。這是我們在思索我國政黨補助制度調整所必須注意的地方。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