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口逐漸老化與產業結構的快速變遷,民眾對於社會福利的需求與日漸增。因此台灣亟需一部比照憲法的福利根本大法,一方面落實保障弱勢族群的權益,同時為社會福利體制定位,並規範政府對於福利的責任以及福利預算的配置。長久以來,對於台灣社會福利體制的定位問題,究竟是要走向北歐式的福利國家,還是要發展為美國式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安全體系,一直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其次,目前社福相關業務呈現多頭馬車現象,缺乏一部級單位做資源的統籌與規劃,不僅行政效能無法提昇,行政革新也只淪為口號。再者,社福預算經常受到排擠,或是被不當的濫用,使得真正需要受照顧的民眾權益受損。誠如學者所批評的,台灣只有政策性的社會福利,而沒有所謂的社會福利政策。每到選舉,社會福利議題就成為各級政府的最愛。各種名目的福利津貼漫天叫價,既顧及照顧弱勢者的美名,也落實了收買人心的目的。但是這種不管民眾需不需要,只求人人有獎的選舉策略,不僅不考慮政府財政能力是否擔負得起,更無視於社會福利資源公平分配的原則。

制訂「社會福利基本法」是民國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的重要結論之一,也是當時政府的既定政策。去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陳總統亦承諾於兩年內提出「社福基本法」及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顯然社會福利立法的工作,已獲得了政府的重視。而接下來的重點,就是在尋求「社福基本法」內容的共識了。以下擬就內政部社會司版〈以下簡稱官版〉、黃明和委員版〈以下簡稱黃版〉、沈富雄委員版〈以下簡稱沈版〉、以及彭懷真教授版〈以下簡稱彭版〉等四份草案內容,依社福體系的定位問題、社福未來的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社福預算的比率等三個面向,來瞭解「社福基本法」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並提出相關建議。

首先,從社福體系的定位問題來看,上述四種版本多傾向於N. Johnson所謂的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概念,而非民進黨經常提及的「福利國」。基本上,福利多元主義強調的是福利的多元分工,國家、社區、甚至是家庭與個人都是福利的提供者,有別於「福利國」的是,福利多元主義認為福利不只是國家的責任,而國家也不該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此外,福利多元主義同時也強調福利的商品化概念,意即鼓勵私人提供福利服務,再由民眾透過市場機制購買所需的服務。雖然福利的私有化有助於提升服務的效益,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然而弔詭的是,購買力決定了民眾對於福利需求的滿足程度,而原本作為去商品化力量的社會福利,卻反而又被商品化了。

總括來說,四個版本都強調民間參與的重要性。而鼓勵民間參與則包含了兩種意涵,一是由政府補助民間各慈善及宗教等非營利性組織,另一則是由政府協助民間興辦社福相關事業,或者是以公辦民營的方式進行。如果政府將來的規劃方向包含後者,那麼福利商品化的議題,也是政府需要多加考量的層面。而且一旦涉及廠商利益的問題,政府更不能等閒視之。

除了強調民間參與之外,官版還進一步與英美前幾年流行的保守主義思潮接軌,特別是將家庭對於提供福利的責任予以條文化:「前項福利服務應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綜合性服務,以弘揚家庭倫理,促進家庭關係,維護成員福利」。

所謂「家庭」往往被簡化為從事無酬家務勞動的婦女。對歐美的保守主義者而言,為抑制持續攀升的福利支出,透過家庭倫理的概念,將福利的責任轉嫁給家庭,而由家庭負起照顧幼童及老人的責任,進而減輕國家的責任及經費支出。但在兩性分工仍停留在傳統分工的情形下,家庭主婦不僅成了家庭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照顧家人也成為婦女責無旁貸的工作。這是目前台灣社會福利供給的常態,唯一向強調重視婦女權益的新政府,在制訂「社福基本法」時,應該針對這種現象加以檢討,而非透過立法將這樣的現況合理化。

再者,關於未來中央主管機關的問題。在八十七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上,當時政府已承諾將中央社福主管機關提昇為部級單位,並成立跨部會的「社會福利推動小組」。據報載,陳總統在去年520就職前也曾提及成立部級單位之構想,而不論黃版、沈版和彭版也都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部級,但在官版中卻不見相關之文字,是否民進黨政府已不願將社福事權統一,而欲維持目前多頭馬車的局面?希望未來在官版正式提出後,政府能認真考慮促進行政效能的重要性,以及真正落實社福業務的行政革新工作。

最後,關於社福預算及分配的問題。對於社福預算的支出,除官版外,所有版本都有一定比例的規定。例如黃版規定不得少於總預算之百分之二十、沈版為不得低於該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而彭版則為不得少於總預算的百分之十五。規定一定比例的福利支出,而非視政府能力量力為出,是因為預算彼此間具有排他性,如果政府將社福視為重大優先政策,則一定比例的支出,在經濟衰退期時,將更能保障弱勢者的權益。因此,在「社會福利基本法」中規定一定比例的預算支出,實有其必要性,政府應該多加考量才是。

為真正落實保障弱勢者的權益,除了希望政府的「經濟優先、社福暫緩」,能早日調整為「經濟固然優先、社福更應重視」之外,也應及早制訂一完善、真正符合人民需求的社會福利基本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