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衛生署為促進國內生技產業發展,吸引外國新藥來台進行人體試驗,初步同意未來將透過醫療法修法,排除醫師臨床試驗失敗可能必須面臨的刑事責任,達到「臨床試驗除罪化」的目的。

之所以會引起此項議題的討論,與目前國內醫療糾紛日益嚴重,醫師動輒需負刑事責任有關。但是,執行臨床試驗的醫師需受到保護,被試驗者的權益仍舊不容忽視。

世界醫學會於去年公告的「赫爾辛基宣言」修訂版中,即對於臨床受試病人有明確的保障。除了要求研究人員進行臨床試驗必須明確告知受試者可能產生的益處、危險、責任及效果,並要求對於病人的組織切片、血液等取得,需獲得當事人的同意;甚至在發表研究成果時,亦需公開正、負面結果,以避免試驗誇大不實的結果產生。

凡此種種,都是當我們在討論促進外國新藥來台人體試驗時,必須加以考量的課題。為了生技產業的發展,為了使得研究人員不至於因為法令而縛手縛腳的同時,是否能提出「解嚴」之後,更加周延的配套措施,才是真正促進國內臨床試驗健全發展的方向。而不應以「新藥人體試驗有利於全體人類健康之促進」此等理由而犧牲了受試者的權益。

順帶一提一個令人不解的疑問:當前政府大力提倡發展生技產業。但以其他先進國家為例,由於人體臨床試驗本身的爭議很大,相對於動物實驗的危險性也較高,藥廠多半會避免在其國內進行人體試驗,而找尋技術水準不錯、費用較低廉的國家進行合作。雖說吸引國外藥廠來台進行人體試驗是一個提升我國生技水準的途徑,但其背後所帶來的代價會不會太高了呢?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