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日前邀集財經二部首長召開協調會,最後取得共識,促產條例98年底實施屆滿後,仍將保留研發、人才培訓、營運總部、物流中心等四項功能性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至於營所稅率,行政院傾向降至20%,但尚須由賦改會做最後決議。換言之,行政院已確定保留這四項功能性租稅優惠,賦改會未來只能討論營所稅率的調降幅度或其他問題,不能推翻行政院這項既定政策。這件事讓我們再次看到行政院對賦改會的不尊重,賦改會似乎已被做小到等同於「工作小組」的地位了。

促產條例租稅減免主要涉及的是營所稅,目前的稅率雖為25%,但根據93年資料計算,促產造成政府的稅收損失大約為1,500億元,即使將95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算進去,大概亦只能補收回約200億元的稅收而已。如果把促產減免稅全面取消且將所增加的稅收用於調降營所稅率,大約可降至17.5%左右。惟這樣做法將擴大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最高40%)的差距,致使企業保留盈餘的誘因增強,藉以規避股東的綜所稅。若為此而調降綜所稅率,則將牽動綜所稅率的結構,減少綜所稅稅收,進而影響綜所稅之所得重分配效果。尤有甚者,自我國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10%以來,企業界便不斷抱怨其所造成的困擾而主張廢除,但若真的將之取消,則又會使得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過大的問題更加複雜而難以解決。由此可知,除非只單純的將促產全面落日而不調降營所稅率,否則在環環相扣的稅制關連下,任何營所稅改革方案的提出皆牽一髮動全身,須要整體性的評估,而賦改會的主要任務即在於此。

根據賦改會的研究,若取消促產減免稅所增加的稅收一定要回饋於相關所得稅制的配套改革上,大體上有三種做法,一為稅收非中立,改革方案不以維持稅收不變為必要條件;二為稅收中立,改革方案的組合皆遵守稅收不變原則;三為預算中立,亦即取消減免稅所增加的稅收全數用於政府支出。其中,有關營所稅的方案包括稅率降至17.5%或20%、全面或部分(即保留四項功能性減免)取消促產,以及兩稅合一或獨立課稅等三大類;綜所稅的方案則以稅率全面或部分調降、兩稅合一採設算扣抵或股利免稅法,以及扣除額的調高等三項為主。賦改會花了很多時間與精力,利用一般均衡模型,將各種可能方案的影響效果,分從經濟成長、固定資本形成、所得分配與稅收等方面評估。但從目前情勢看來,要行政院接受取消促產減免並將此增加稅收用於改善赤字或提升政府支出,似乎並不容易,而在提高綜所稅薪資、教育、殘障、標準扣除額以及調降中低所得稅率的配套下,若同時欲維持稅收中立,則營所稅稅率大約只能降至23%左右,較行政院心目中設定的20%或17.5%相差甚多,自然亦難以被接受,行政院顯然比較傾向在稅收非中立性下做選擇。

根據遺贈稅案的經驗,行政院已決定的必會想盡辦法讓其在賦改會決議中出線,任誰也阻擋不住。賦改會所提各種方案的組合項目具有相互牽制的效果,若減免稅無法全部取消,則營所稅率降幅便應縮小;若兩稅稅率差距擴大,則未分配盈餘加徵便應提高或改採其他補救方法。如今由於行政院先將兩個重要項目鎖死,致使方案組合的彈性受到限縮,為避免所剩項目被不當操控或片斷性扭曲,我們強烈建議賦改會在討論時,將原先考量的方案項目大幅減少,讓促產減免稅的改革僅局限在營所稅稅基與稅率的調整上,不要論及綜所稅,以便改革的進行單純化。

總之,既然行政院對促產落日已有定見,賦改會自不必再不識趣地做螳臂擋車的傻事,但卻也不可鄉愿地提供過多選項,最終反而對稅制造成更大的傷害。目前最佳的做法應該是將促產稅改局限在營所稅內,儘量讓其「反璞歸真」。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8年12月20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