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政府對失業問題的振衰起敝之策略,主要是刺激消費 (消費券之類),以及擴大公共投資 (愛台十二建設之類)。但這兩種策略欲奏效,各自建立在某些前提假設之上:
消費券可以有效降低失業率之前提假設:
1. 消費券的所得替代效果很小:民眾拿到消費券後,有部分人可能將原本要花的薪水存起來,先使用消費券,但不增加消費總額,此謂所得替代效果。消費券的成效和此現象呈反比。
2. 消費券造成的需求,大於目前的閒置產能:目前各行各業,除了裁員之外,許多在工作的員工,其業務量也少於其產能。如果需求未大於當前僱用水準的最大產能,造成的就業增加效果也將有限。
3. 消費券造成的人力需求,可讓最需要受僱用的一群人受到僱用:新創造出來的人力需求,不一定由長期失業或弱勢者加以填補,而也有可能由兼職的在業者或研究所學生等並非殷切需要就業者,優先錄用得到。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可以有效降低失業率之前提假設:
1. 公共建設投資之勞工主要由本地提供:公共建設所僱用的勞工,外雇員工的比例愈高,對本地失業率下降的貢獻愈少。
2. 公共建設投資之所需原料大量由本地提供:公共建設所用的各種材料,從本地生產的比例愈高,則本地生產商可接到更多訂單,如此方能僱用更多員工。
3. 本地的失業者,有投入工程建設之能力與意願:工程建設的勞工,有其技術或體能的要求,並不適合某些族群。而某些較高教育或社經背景出身的民眾,並無投入體力勞動的意願。
消費券與公共投資的效益,至今難以評估。但是至少吾人能預測,前二措施有某些限制和瓶頸。分析如下:
消費券公共投資之經濟效果限制:
1. 「消費財」泰半難以讓台灣經濟社會體質提升:政府之施政,甚至舉債執行某些計畫,理想的目標仍是提升國家的生產力或是經濟發展潛力,教育或是基礎研究,是最好的例子。相對而言,發錢予民眾消費,長期而言對社會的進步效益極為有限,造成的公債難以用經濟成長後稅收自然增加的形式回收。
2. 消費券對經濟體中最弱勢者而言難以轉化為收益商機:一般民眾的消費,往往集中在某些廠商,例如百貨業者和名牌服飾,可能成為明顯的得利者,然而小吃業者等中小企業得利較少 (民眾不會因收了消費券就吃兩倍的飯),而對於失業者而言,更無緣透過消費券增加收益。
3. 消費券多半仍流入無需補助的民眾:如果失業率是百分之五,則仍然有百分之九十五的消費券預算流入就業中的家戶人口,甚至也不排除極富有的人。雖然,本政策的用意在刺激經濟而非社會福利,但此經費是否花在刀口上,仍值得研討。
擴大公共投資之經濟效果限制:
1. 可能多半資源最後流向外國而未在國內流通及受僱:台灣的工程僱用本地勞工的比例相當有限,大型機具或重要材料,由本地生產的比例不見得高。公共建設在台灣內部造成的乘數效益不見得明顯。
2. 無益於許多亟需就業之群體:中老年失業者,婦女、大學畢業生,身心障礙人士,是目前最亟需就業的族群。但顯然,多半並不適宜,也少有意願參投入工程勞工的工作。
3. 成效較為遲滯而無法立即出現:公共建設要經過投標審核等極為繁複的流程,工程愈是重大,各種手續的時程愈長,愈無法快速地開工,僱用人員並處理失業問題。
提升就業率及經濟景氣方案之目標建議:
1. 直接確實幫助到最需要幫助的人:目前政府仍然期待利用市場「看不見的手」,把資源「分配移轉」到有需要的人身上。但事實上,大部分的時間,看不見的手會把資源移到競爭力最強的人們身上,而他們常常本身就擁有最豐富的資源。政府若要準確解決失業者的經濟困難,宜直接針對目標群體,實施僱用政策。
2. 極大化促進就業之預算在人力資源培植上附加價值,化賑濟為人才投資:促進就業的預算,可僱一個人今天在路上挖洞明天再把它填滿;而同樣的預算,可以僱請一個人去教授電腦使用技術而另一個人去學。這兩個事件的不同,在於,後者在花預算增加就業的同時,培植了人力資本,益於社會或個人未來的經濟生產活動。
3. 極大化促進就業之預算在對於台灣社會和經濟實體的長期效益:承上點,挖路再補路式的就業措施,也不如請同樣的人去植樹,去照顧重病老人,或是去幫中輟生補習。後者對於台灣社會有長期的幫助,可以提升台灣的社會或環境,而前者並無長期的效應可言。
4. 將心理效益、文化效益、社會效益、納入經濟策略之考評:既然現在社會有大量閒置人力,政府可以借用其力量,應對各種社會上的需求,尤其是過去被政府當局所漠視者,例如民眾心理、文化、社會層面的需求。
5. 幫助完全沒有工作者找到工作,比提供金錢重要;無法工作者,宜最快得到財務支持:對於大多數的人而言,工作不只是財務來源,也是自尊的來源,就業者參參與社會,貢獻能力,在親友面前受到尊重。對這些人而言,得到合適的工作機會比得到現金重要。然而,對於老人,以及需要照顧小孩的民眾,他們本來就不需要找工作,對他們而言,直接給現金是合適的。政府宜對此二種不同的人設計不同的方案。
6. 時效性的考量:對於最需求最急迫的一群人而言,其生活的每一天都是嚴峻的挑戰,各種數個月或半年才能施行的計畫,相對都太過緩慢,政府宜挑選前置作業期程較短的方案,為處理失業的優先策略。(如何讓受助者有尊嚴,感到有貢獻有成就,在家人朋友面前是可以受尊重的)
總結而言,政府在針對失業潮與景氣低落制定政策時,宜考量時效性,而不只仰賴曠日費時的方案;宜考量經濟體中根深柢固的結構,而不宜以為經濟體是可供貨幣自由擴散的平面;宜在計畫中同時追求對個人及群體的實效,而不是盲目的花費甚至浪費;宜考量最急迫困難者的需求,而不是一視同仁的補貼;宜投注預算於有利民眾福祉的計畫,投注於對社會有長遠利益的計畫,而不是將資源用於一瞬燒盡的火花。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消費券可以有效降低失業率之前提假設:
1. 消費券的所得替代效果很小:民眾拿到消費券後,有部分人可能將原本要花的薪水存起來,先使用消費券,但不增加消費總額,此謂所得替代效果。消費券的成效和此現象呈反比。
2. 消費券造成的需求,大於目前的閒置產能:目前各行各業,除了裁員之外,許多在工作的員工,其業務量也少於其產能。如果需求未大於當前僱用水準的最大產能,造成的就業增加效果也將有限。
3. 消費券造成的人力需求,可讓最需要受僱用的一群人受到僱用:新創造出來的人力需求,不一定由長期失業或弱勢者加以填補,而也有可能由兼職的在業者或研究所學生等並非殷切需要就業者,優先錄用得到。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可以有效降低失業率之前提假設:
1. 公共建設投資之勞工主要由本地提供:公共建設所僱用的勞工,外雇員工的比例愈高,對本地失業率下降的貢獻愈少。
2. 公共建設投資之所需原料大量由本地提供:公共建設所用的各種材料,從本地生產的比例愈高,則本地生產商可接到更多訂單,如此方能僱用更多員工。
3. 本地的失業者,有投入工程建設之能力與意願:工程建設的勞工,有其技術或體能的要求,並不適合某些族群。而某些較高教育或社經背景出身的民眾,並無投入體力勞動的意願。
消費券與公共投資的效益,至今難以評估。但是至少吾人能預測,前二措施有某些限制和瓶頸。分析如下:
消費券公共投資之經濟效果限制:
1. 「消費財」泰半難以讓台灣經濟社會體質提升:政府之施政,甚至舉債執行某些計畫,理想的目標仍是提升國家的生產力或是經濟發展潛力,教育或是基礎研究,是最好的例子。相對而言,發錢予民眾消費,長期而言對社會的進步效益極為有限,造成的公債難以用經濟成長後稅收自然增加的形式回收。
2. 消費券對經濟體中最弱勢者而言難以轉化為收益商機:一般民眾的消費,往往集中在某些廠商,例如百貨業者和名牌服飾,可能成為明顯的得利者,然而小吃業者等中小企業得利較少 (民眾不會因收了消費券就吃兩倍的飯),而對於失業者而言,更無緣透過消費券增加收益。
3. 消費券多半仍流入無需補助的民眾:如果失業率是百分之五,則仍然有百分之九十五的消費券預算流入就業中的家戶人口,甚至也不排除極富有的人。雖然,本政策的用意在刺激經濟而非社會福利,但此經費是否花在刀口上,仍值得研討。
擴大公共投資之經濟效果限制:
1. 可能多半資源最後流向外國而未在國內流通及受僱:台灣的工程僱用本地勞工的比例相當有限,大型機具或重要材料,由本地生產的比例不見得高。公共建設在台灣內部造成的乘數效益不見得明顯。
2. 無益於許多亟需就業之群體:中老年失業者,婦女、大學畢業生,身心障礙人士,是目前最亟需就業的族群。但顯然,多半並不適宜,也少有意願參投入工程勞工的工作。
3. 成效較為遲滯而無法立即出現:公共建設要經過投標審核等極為繁複的流程,工程愈是重大,各種手續的時程愈長,愈無法快速地開工,僱用人員並處理失業問題。
提升就業率及經濟景氣方案之目標建議:
1. 直接確實幫助到最需要幫助的人:目前政府仍然期待利用市場「看不見的手」,把資源「分配移轉」到有需要的人身上。但事實上,大部分的時間,看不見的手會把資源移到競爭力最強的人們身上,而他們常常本身就擁有最豐富的資源。政府若要準確解決失業者的經濟困難,宜直接針對目標群體,實施僱用政策。
2. 極大化促進就業之預算在人力資源培植上附加價值,化賑濟為人才投資:促進就業的預算,可僱一個人今天在路上挖洞明天再把它填滿;而同樣的預算,可以僱請一個人去教授電腦使用技術而另一個人去學。這兩個事件的不同,在於,後者在花預算增加就業的同時,培植了人力資本,益於社會或個人未來的經濟生產活動。
3. 極大化促進就業之預算在對於台灣社會和經濟實體的長期效益:承上點,挖路再補路式的就業措施,也不如請同樣的人去植樹,去照顧重病老人,或是去幫中輟生補習。後者對於台灣社會有長期的幫助,可以提升台灣的社會或環境,而前者並無長期的效應可言。
4. 將心理效益、文化效益、社會效益、納入經濟策略之考評:既然現在社會有大量閒置人力,政府可以借用其力量,應對各種社會上的需求,尤其是過去被政府當局所漠視者,例如民眾心理、文化、社會層面的需求。
5. 幫助完全沒有工作者找到工作,比提供金錢重要;無法工作者,宜最快得到財務支持:對於大多數的人而言,工作不只是財務來源,也是自尊的來源,就業者參參與社會,貢獻能力,在親友面前受到尊重。對這些人而言,得到合適的工作機會比得到現金重要。然而,對於老人,以及需要照顧小孩的民眾,他們本來就不需要找工作,對他們而言,直接給現金是合適的。政府宜對此二種不同的人設計不同的方案。
6. 時效性的考量:對於最需求最急迫的一群人而言,其生活的每一天都是嚴峻的挑戰,各種數個月或半年才能施行的計畫,相對都太過緩慢,政府宜挑選前置作業期程較短的方案,為處理失業的優先策略。(如何讓受助者有尊嚴,感到有貢獻有成就,在家人朋友面前是可以受尊重的)
總結而言,政府在針對失業潮與景氣低落制定政策時,宜考量時效性,而不只仰賴曠日費時的方案;宜考量經濟體中根深柢固的結構,而不宜以為經濟體是可供貨幣自由擴散的平面;宜在計畫中同時追求對個人及群體的實效,而不是盲目的花費甚至浪費;宜考量最急迫困難者的需求,而不是一視同仁的補貼;宜投注預算於有利民眾福祉的計畫,投注於對社會有長遠利益的計畫,而不是將資源用於一瞬燒盡的火花。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