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的大學生靜坐,要求修改集遊法,將「許可制」改成「報備制」,有其正當性。但是對於民進黨發起的遊行示威,造成149位警察及無數民眾受傷流血,卻將責任推給「黑道」的不負責任言行,未置一詞,僅單方面指責並要求政府對警察執法過當道歉、相關首長下台,這種偏頗立場,則值得商榷。


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政府應依民意來施政。民主的落實,必須要讓人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而集會遊行是民意表達的重要方式,亦是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的基本權利,自然不應隨意剝奪。然而現行集遊法對於人民此項權利,卻有著過多的限制,應予修正。


「集會遊行應向主管(警察)機關申請許可」之規定,賦予警察機關太大自由裁量權。警察是維持治安的人民公僕,人民行使憲法賦予之集會遊行權利時,祇要和平進行、不使用暴力、不嚴重危害公眾利益時,應加以保護,而非加以限制。因此宜順應輿情,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不過三日前向主管警察機關以口頭或書面報備時,警察機關仍應保留類似德國式的報備准駁權,以免遊行嚴重危害到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集遊法屬行政法,其中罰則竟然比刑法中相關罰則更重,實有違法理。改善之道,厥為。在集遊法中明定,不得有侮辱、誹謗、傷害、毀損、聚眾脅迫、製造公共危險、攜帶危險物品……等事項,違者將依「刑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處罰。在法律中作提示性規定,使參與集會遊行者之所警惕即可,不必再一一另訂罰則。


理性和平的集會遊行,可藉群體的力量,提出強力的政策訴求,使政府知道民意趨向、促使政府修法改革。和平的群眾運動,有助於民眾表達意見、發洩不滿情緒、紓解社會緊張、伸張社會正義、促進政府施政符合民意,這些當然有助民主政治水準的提昇,對亦是民主國家保障人民集遊權應該發揮的正面功能。我們亦應了解,人數眾多的群眾運動,不是請客吃飯,而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法國社會心理學家雷朋(G. Le Bon)指出,群眾的特性包括無理性、衝動性、匿名性、情緒性、破壞性。如果缺乏有效領導集有效約束,群眾往往會倚仗人多勢眾,膽大包天,失去理性與自制能力;尤其是在天暗之後,會認為在眾人之中做違法的行為,不易被發覺,在匿名僥倖心理下,常有發洩不滿情緒的衝動,作出無法無天的暴行,這會使得集會遊行失去道德與正當性。


集會遊行一旦出現暴力行為,不僅使正當訴求失焦,造成社會不安,且將影響投資意願,妨礙經濟發展。在民眾希望拼經濟的今天,發動集會遊行者更要慎重其事。若發動者堅信體制內已難達成訴求目標,非得訴諸群眾運動不可,那麼也必須預作防範,並與主管機關密切溝通協商,以免發生流血事件。


我們發現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如施明德發起的「反貪倒扁」紅衫軍運動,數十萬民眾上街,卻能和平落幕。考其原因,除了領導層呼籲和平,主要是組織了數千人的紀律服務員(糾察隊),來防止民眾挑釁、襲警,或其他暴力言行。但這次民進黨發起,蔡英文主席指揮的「圍城嗆陳」「一一O六」的遊行示威,卻未能組訓民眾,維持紀律,亦未與主管機關密切聯繫,研判情勢;將群眾帶上街頭,卻未能將群眾帶離街頭,平安返家;任由黨籍人員以刺激性語言,撩撥群眾,對於逾時、逾越遊行範圍、及最後以暴力推倒鉅馬,攻擊警察,棍棒齊上,糞便、石頭、汽油彈齊飛,造成無數警民受傷流血,蔡主席竟公然切割,將責任推給「不認識的黑道」。這種不負責任的政黨與其領導者,應受輿論嚴厲譴責,富有熱情與正義感的大學生更應有大是大非觀念,扮演社會良心的角色。


這次警民衝突,警察亦有過當之處。對於手拿旗幟、呼喊口號、播放歌曲等不渉危險的行為,警察不應干涉。以後主管機關對於警察亦應進行勤前教育,以達保護合法,取締非法之目的。

集會遊行是民主國家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之後,主事者與主管機關人員在實務技術上更要密切溝通,共同防範暴力流血事件的發生。

(本文經修改後,刊登於聯合報97.11.16民意論壇 『集遊報備 合乎人權』)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