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每年總金額高達新台幣23億元的「大專弱勢學生助學金」,日後將新增一項所謂的「回饋學校社會」條款,也就是說,根據該項條款,學校「得」要求申請弱勢助學金的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倘若學生拒絕服務的話,學校是可以拒絕發給助學金。誠然,消息一經傳開,自然是引來正、反兩面的爭辯論述。
表:某大學9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計畫分為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低收入學生校內宿舍免住宿費等四類。緊急紓困金及低收學生校內住宿免費的承辦單位為軍訓室及生活輔導組,相關辦法請看該單位規定。
下列為課外組承辦弱勢學生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的相關辦法說明,請符合資格同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類:助學金】
一、級距及補助金額:
1.第一級: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35,000元。
2.第二級:家庭年收入30-4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27,000元。
3.第三級:家庭年收入40-5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22,000元。
4.第四級:家庭年收入50-6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17,000元。
5.第五級:家庭年收入60-7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12,000元。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未達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 事者,學校考量酌予放
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 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
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
、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基本上,對於該項的爭議與探究還是要先前釐清「獎學金」、「助學金」、「工讀金」與「打工薪金」等等的分殊差異,這其中的「獎學金」部份主要還是以學生個人的學業成績表現為主,頗有勝者全拿的錦上添花效應;再則,「助學金」是緊扣經濟弱勢條件的學生以提供助學金,雖然類似於過去的清寒學生獎學金,但是,申請的學生則是要視學校個別狀況以付出不等的勞務工作;至於,「工讀金」則是建基在學生一定時數的勞作工讀之後,方能領取相對的工讀報酬;最後的「打工薪金」則是偏屬於人力資本市場的對價或競價關係而來的薪資報酬。准此,以上四種不同的運作型態指陳出來的是:在同樣是現金賞給的背後,所鋪陳的卻是包括「直接撥款vs.事後請款」、「大筆獎金vs.小額助金」、「無勞享有vs.必須付出」以及「社會福利市場vs.商業營利市場」等等不同的概念內涵;連帶地,對於該項「助學金」的思辨探究,自然也是需要擴及到上述的所有類型,以進行通盤性的整體規劃,這是因為:
首先,範定在津貼性質的「獎學金」,主要是緣自於捐贈者個別的使命願景上,只是,如何將課業成績延伸到多元學習的全人發展上,這多少點明了「獎學金」的真義還是回到究竟是要獎勵或誘發那些受教內涵的基本提問上?再則,多少還是兼具有扶助性質的「助學金」,雖然是以全民的納稅來陪同經濟弱勢學生的學習成長,但是,有限的助學金額,這對於近貧的弱勢學生來說,自然還會出現杯水車薪的生活窘困,因此,無論是「得」或「應」付出某些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到最後還是又必須向包括「工讀金」與「打工薪金」等等的管道求援,藉此才能滿足日常生活的基本開銷所需;至於,「工讀金」雖然是憑藉著自己的能力付出以換來該有的對等報酬,但是,偏低的工時薪資及其無法溫飽的現實壓力,讓打工一族的學生自然要以時薪較高的商業部門,以作為賺取生活費用的首要途徑;最後,學生的「打工薪金」還是無法迴避關於讀書本業與兼差副業之本末倒置所可能糾結的迷思或弔詭。准此,不等額度的獎、助學金所指涉的會是某種經濟安全保護網的漏失或破洞!
總之,正面看待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一事,至少,「勞其筋骨」是有它「苦其心志」的消極作用,只是獎、助學金本身的酬勞差異及其相對付出的比例原則,還是要做結構性的調整;連帶地,林林總總的協助或自力措施,終將還是要以如何跟知識經濟接軌並且得以提昇專業知能來作為主要的判準!!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