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出對近貧補助的「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引起質疑。問題癥結是篩選的名冊中出現高所得者卻符合補助資格的不公平情事。為此,內政部採取多項補救作法,如請村里幹事「加強把關」等。這些補救措施,固然有其必要,但我們更樂見政府積極考慮將那些被篩選機制排除的工作者納入補助對象。

依據該方案的規定,補助對象除有年齡的限制外,並須符合「就業」與「近貧」兩個條件。因此,補助的對象嚴謹的說應是「近貧工作者」,而非「近貧者」。這也是為什麼該方案在目標中宣稱「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而將失業人口排除在外的理由。但相對的,若是符合近貧資格的工作者,就應予以寬廣納入。在此思維下,我們認為若干排除規定有商榷的必要。

首先,將領取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排除在外,雖係「避免與現行福利措施重複」之考量,但低收入戶中不同款別的福利給付差異甚大。政府雖欲調整一款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費,但二款雖有生活補助費,係以戶為單位,三款則未有生活補助費。將彼等全數排除在外,實係「忽視」,而非「重複」,也失去所聲稱「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的誘因。

其次,該方案規定不動產,亦即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得超過三百九十萬元。按依現行低收入戶資格的規定,台灣省及高雄市不動產每戶均以二百六十萬元為限,台北市以五百萬元為限。雖然三百九十萬係依台灣省及高雄市現行標準的一點五倍訂定,但仍低於台北市的標準。換言之,台北市的近貧工作者面臨的是較低收入戶為嚴苛的不動產標準,而這也影響到他們的申請資格。對此,政府部門應有所調整。

再者,在鼓勵就業的前提下,對於九十五年度個人財稅資料低於規定薪資下限,以及九十七年度勞工保險未有加保的工作者,該方案有採取自行申請的作法。然該方案卻忽略那些雖九十五年度財稅資料超過標準,但現今生活及經濟狀況已轉為差的工作者,他們的經濟狀況若符合現行規定,應給予自行申請的機會。畢竟,政策所關切的是國民現在的生活狀況,而不是他們在九十五年度的生活狀況。

總言之,一個立意良善的政策,必須要搭配良好的執行機制。篩選的目的雖要察覺不合格者是否進入,更要警覺是否將合格者也排除。這是一個創新方案,首次實施在經驗上難免不足。雖然這些人或是少數,但對一個要「苦民之苦」的政府,不也是要反省的嗎?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本文曾刊登於2008/10/11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