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又再次報導突發的火警悶燒再加上窗戶全被鐵窗封死,以致於因為逃生無門而犧牲掉寶貴的性命。事實上,近年來隨著家庭組成以及勞動型態的改變,這使得兒童獨自留置在家以致於造成無法彌補的人身悲劇,還是有它相與對應的文明化內涵。

基本上,隨著社會的進化,關於兒童的人身權益課題,已經是從過去的消極不作為進步到國家介入的法制化階段,對此,在2003年將之前單獨的「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藉以突顯出國家作為兒童與少年最終父母之於身份權益、福利措施、保護措施、福利機構以及相關罰則等等的時代意義,只是,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則,一般大眾缺乏相與對應的法治觀念,這使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合併修法僅是淪為依法行政、依法辦理以及依法懲處的制裁作為,以致於在引領社會良性變遷以及捍衛兒少人身權益的積極意義上,還是存在著進步空間很大的社會改革工程。

僅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保護措施為例,在第32條所規範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的法條內容,就隱含著認知解讀上所應該要同時兼具的法治教育,這是因為:一方面第32條的規範精神不應該只是聚焦在“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而是在於“不得使兒童獨處”,也就是說,放置身心羸弱的幼兒獨自一人,那麼,任何的情境變數都有可能是造成更大悲劇的誘發因素。

連帶地,聊備一格的防範措施,到頭來也可能是鑄成大錯的戕害兇手,僅以上述鐵窗是否裝設為例,鐵窗的裝設固然有它防止墬樓的正面作用,但是,倘若留置孩童一人或多名幼童在家睡覺或嘻戲玩樂,那麼,鐵窗自然成為火災祝融的最佳共犯;至於,沒有裝設鐵窗同時也沒有大人在家,那麼,幼兒縱身或失足摔下來的人身悲劇,主要還是直指著漠視“不得使兒童獨處”的規範真義,其論述邏輯就如同為幼兒洗澡時先放熱水或是先放冷水的道理一樣,也就是說,沒有大人在場的先流放熱水,將會造成幼兒身體大面積的燒燙傷;至於,大人不在浴室裡的後放熱水,幼兒依舊還是會面臨到碰觸熱水管的受傷之虞!

再則,即使在「兒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裡已明確規範出諸如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以及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以作為“不適當之人”的操作性定義,但是,生活情境裡的諸多干擾變數點明了認知心態的警覺小心,理應是要優先於法令條文的僵化制約,畢竟,情境是動態、變化與過程性的,因此,“不適當之人”就不應該只是某種條件設限的對象排除,而是直指著一般大眾掉以輕心的無心之過,是否已然逼進到無法彌補的鑄成大錯,換言之,「事出突然」的背後實則隱含著「意料之中」的預期性後果!

總之,因為鐵窗阻斷逃生的出路,固然是一項不可逆的不幸遭遇,但是,在設置停損點以及降低人身傷害一事,對於民眾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這也是相應於修法作為而來的人文工程,這反而才是重點的癥結所在!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