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起首先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其間並配合調移部分紀念日及國定假日之放假至週休二日,及縮短公務員事假規定,同時規定與民眾權益有關機關,應規劃實施五天上班,七天服務,採輪班輪休方式加強服務工作,使民眾權益及正常申辦案件不受影響,並預定實施三年進行檢討,本會乃於去(八十九)年七月間協同本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就政府宜否全面實施週休二日進行檢討,並建議應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詳如附件)。經本黨立法院黨團決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明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立法院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同時規劃七項完善措施,以減低公務機關與工商企業衝擊,行政院與考試院乃據以訂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政府機關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迄今將屆三個月。一般公務人員與輿論多持正面看法,但因實施初期,由於行政部門宣導不足,民眾尚未完全適應;且部分政府機關協調不周,所採便民措施,彼此作法未臻一致,無法發揮連線作業功能,且部分民間企業與政府機關工作時間有所差異,產生洽公不便,因而有部分工商企業反映應作調適,據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調查瞭解,大略仍有下列問題有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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