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南縣政府勞工處鼓勵民間企業安排視障按摩師進駐為員工紓壓,藉以提供視障按摩師的工作機會,顯然,無論是不景氣的經濟抑或不穩定的收入,縣府該項主動出擊的舉措,還是有它回歸到視障者對於按摩工作以及特定職種保障的不同論述。
誠然,根據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第三十八條),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益;連帶地,第四十六條更是具體規範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從而提供視覺障礙者保障特定職業種類的工作權益,只是,對於上述的法條規定,還是要追問:究竟對於身心障礙者所得維持的促進效果有多大?特別是視障者是否會因為按摩職種的特許權益,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安全保障?
顯然,這當中還是充斥著某些的思考跳躍與人文迷思,這其中包括:如何定位「按摩」?從傳統的理療按摩到基本保健以迄於身心健康照顧?再則,即使按摩工作有著與視覺障礙相互之間的緊密關聯,但是,非得採取按摩工作的特許職種方式,方能達到促進視障者工作機會的差別性待遇?連帶地,除卻按摩工作外,對於其它職種的開發、連結、促進與整合,有無通盤的結構性討論?畢竟,盲人選擇按摩職種,當只是過去人力資本、教育訓練、職業媒合以及就業促進等等交互影響之後的一項發展性後果,擴大來看,「按摩」背後所指涉的工作能力、就業機會、勞動所得、收入穩定以及經濟安全等等的內在性貫通,這才是問題的真正癥結所在。
對此,相應於「視障」、「按摩」與「職種」而來的衍生性思考,包括有:按摩工作隱含的是從職種開發到潛能開發的積極性作為?而無論是支持性、庇護性抑或是競爭性的就業工作,還是要深究身障者之機能障礙(impairment)、功能障礙(disability)以及適應障礙(handicap)等等缺陷所可能產生的深層影響及其相與對應的各種社會性補償(social compensation)措施?再則,對於按摩工作的特許權一事,除了要有創新服務與加值服務的市場行銷外,是否可以有從保障特定對象到開放民間經營的反向思考?並且藉由專款專用的管理基金,以設計出不同的職業訓練、家庭扶助、項目服務甚至於津貼給付?最後,從視障者個人之先天致殘或後天致殘而來的處遇服務以迄於延伸到諸如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家庭型態以及社會支持等等的背景屬性,藉此從事關於視障者適應問題的探究分析,而這也點明出來從心理重健、生活重建、職業重建到家庭重建的復健工程,將遠遠超乎一般人想像中的困難,同時也不只是將視障者的適應問題定位在單純的工作就業上!
總之,對照於其它的殘障類別,視覺障礙者當有其特殊性、針對性以及複雜性的問題糾結,就此而言,對於視障者所應提供的社會照顧(social caring),還是要回歸到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等等綜融、整體的規劃工程上!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