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四十五年起,我在台北與紐約兩地,領過新聞局廿幾年的薪水,不但對它有份深厚的感情,也瞭解政府遷台後,從沈昌煥的「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到恢復南京時代董顯光出任新聞局舊制的前因後果。因而想藉此機會,從新聞自由與政府組織觀點,談談新聞局應不應該改組?和怎樣改組?

首先,不知是誰創出「新聞局長是政府的化妝師」這句話。其實五十幾年來,台灣民主自由的程度,早已不需有人來替執政者塗脂抹粉,今年兩次選舉便是明證。

老百姓是頭家,政府只是公僕,哪有公僕花主人的錢,向主人宣傳他做得如何好?

民進黨執政後,花大筆經費置入性行銷,在人民不知不覺中灌輸錯誤訊息。改革之道,唯有學習英美各國先例,嚴禁新聞局及各級政府機構藉「宣揚政令」之名,在媒體刊登廣告,出版「專輯」,或補助電視節目。

美國新聞總署成立時,國會釐訂法律嚴禁對國內宣傳,現已併入國務院,特設一位副國務卿管理,可供參考。但因牽涉到行政院各部會職掌整體調整的問題,緩不濟急。

最直接而有效的辦法是:(甲)立法院修法,明定新聞局以國際宣傳為其唯一業務,不得假借任何名義對國內宣傳。或(乙)索性學美國,把國際業務與人員劃給外交部,增設一位常次專門負責。其餘如電影檢查處則劃歸文建會;出版處可劃給教育部,或基於出版自由原則,逕予撤銷。不論採甲案或乙案,有長期駐外經驗的史局長定可如邱正雄副院長所言,做個勝任愉快的政府發言人。

(本文刊載於97.07.13 聯合報第A21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