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接受自由時報專訪,表示應藉由「兩岸協議處理條例」的立法,讓立法委員參與兩岸談判,落實國會監督、確保國家主權,並引美國一九六二年貿易拓展法證明國會議員參與談判是「法有明文」。唯筆者認為王院長引用之例有欠當之處,對立法院欲介入行政部門談判的立場,恐不足以合理化。

根據一九六二年貿易拓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要求美國總統指派「貿易暨談判特別代表」,並於隔年在總統辦公室下成立「貿易暨談判特別代表辦公室」;在整個六零年代,特別代表的功能,主要是負責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下多邊貿易談判,並未涉及立法部門參與談判的議題。

直到七零年代,美國國會開始修法增加貿易談判特別代表的功能。一九七四年的貿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規定這些代表必須同時向總統與國會負責;另外,為求加速國會審議貿易協定的過程,該法也設置「快速授權程序(fast track procedures)」的機制,針對國會授權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直接進行貿易談判的結果,參、眾兩院必須在九十天內進行表決,但僅能為通過與否的表決,不得對內容做任何修正。

這樣的機制不但意味美國國會向外國政府保證,將對談判達成的協議迅速作出反應,同時也反映美國國會擁有能於短時間內決定行政部門耗時費力所挣來貿易協定的生殺大權。就此而言,美國總統依法得聘國會議員為貿易談判「顧問」,無非是希望過程中的談判內容能獲得國會的支持。

但這樣的例子實在是太特殊,不但缺乏普遍性,王院長在引用時,也沒提及「快速授權程序」機制的概念,有誤導輿論視聽之虞。況且,該項授權條款已於去年七月一日到期,美韓自由貿易協定便是趕在授權到期的前一天完成簽署。換言之,現今世界各國並無任何「明文規定」立法部門參與談判的例子。

筆者認為,立法院應恪遵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中權力分立的原則,不該一會兒要派代表參與兩岸談判、一會兒又要強押國防部長隨艦出海巡視釣魚台,如此一來,立法委員豈不成為馬政府的「監軍」?即便是美國「戰爭權力法案(The War Powers Act of 1973)」中規定國會擁有宣戰權以及授權總統的用兵行動,也沒聽過有哪個議員要「隨軍考察」決定是否開戰之例。

現在國民黨在立法院擁有近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的席次,理應把握機會好好修訂內規,俾使議事能運行無礙,不再讓暴力霸佔主席台、或禁閉立法院長、甚至吃掉提案等癱瘓議事之荒誕行徑再現。

立法院現有一百五十名的警力配置,如院長能適時動用警察權,足以維護議場秩序,不能以「法源不足」為藉口放縱失當惡行。願王院長能將心思放在久為人所詬病的立法品質與議事效率上,談判的事就讓同是台灣人民所選出的政府去做;甚者,依憲法能行使調查與彈劾權的監察委員也即將就位,無須立法部門為之分憂解勞。

事實上,國會監督行政的途徑很多,從審議法律案、審議預算案、決議條約案(包括協議)、行使人事同意權等不一而足。王院長同綠營立委們如今大力推動立法權參與兩岸談判的提議,難免遭外界有立法干預行政之嫌;至於援引美國立法特例,恐有欠當之虞。

(本文刊載於97.07.08 NOWnews論壇,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