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六月二日在朝野立委支持下,順利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明定政府人員未經准假,不列席立法院會議,可經立法院委員會決議通過,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可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情節重大、達藐視立法院之程度者,並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彈劾、糾舉。

二、立法院是否可科處罰鍰,內部意見紛歧


有趣的是,這個初審案通過之後,立法院內部的雜音開始出現。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初審不代表法案通過」,這是一項宣示性的法案,國民黨是否支持修法,還有待黨團成員討論。民進黨委蔡同榮則表示,應該針對藐視國會罪處以刑責,以建立國會威信,不是只靠不痛不癢的罰鍰。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原則上黨團支持立法院擁有調查、聽證權,但國民黨目前在國會居多數,如何保障其他小黨行使調查權,極為重要,因此必須建立配套措施,防範調查權成為打擊異己、派系鬥爭的工具。

此外,媒體對於國會調查權也各有看法。有報紙將此解讀為藍營立委對強勢的劉內閣下馬威。也有報紙還搬出憲法六十七條,認為立法院是「得」邀請政府人員及上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因此這些人沒有強制出席立法院的義務,若依其不出席立法院而課以罰鍰,恐有違憲之虞。

三、大法官已確認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及科處罰鍰的權力


有關立法院是否擁有調查權以及是否有科處罰鍰的權力,大法官在處理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時所做出的釋字五八五號解釋中,已清楚闡明:「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而「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因此,認為立法院對一般民眾或政府官員違反調查義務時科處罰鍰的權力有違憲之虞的說法,應屬過慮。

四、立法院調查權與罰鍰權之限制


不過大法官也強調:「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因此,立法院在行使調查權時,有幾點必須注意的事項:


首先,立法院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而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權能所具有之行政特權,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其次,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


第三,有關調查之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然這些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而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此外,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第四,調查之具體案件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五、制度建立不該從政黨利益思考


民進黨執政後,國民黨團、親民黨團、台聯黨團以部分立委個人,均提出有關國會調查、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修法提案。總計第四屆有一項提案,第五屆有七項提案,第六屆有三項提案,第七屆有三項提案。如今執政在野角色互換,當時積極提案將國會聽證調查權法制化的國民黨,卻在掌握行政權與國會近四分之三多數後,出現了內部的雜音。而之前執政卻不願國會多數監督制肘的民進黨,卻在此時也出現了支持修法聲音,甚主張採用更嚴格刑罰手段來制裁藐視國會的行政官員。


聽證調查制度的建立應該從憲政體制的精神著眼,而不該從政黨利益出發來思考。到底是誰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所有選民應該張大眼睛好好檢驗。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