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仔細探究事發原因竟然是由於蔡明耀接到日本交流協會台北辦事處官員言及有關我國聯合號海釣船在釣魚台海域的電話後,在未經查證且未請示上級的情況下,擅自打出一通代表外交部要求海巡署撤離在距離釣魚台海域僅有七點八海浬處,與日本巡邏船對峙達一小時的和星艦的關鍵電話。以致讓代表我國行使公權力且肩負悍衛國土的軍艦,不得不黯然撤離該地。最後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我國的海釣船遭日本巡邏船以強悍、蠻橫、草菅人命的態度,硬生生的將聯合號撞沉。事後還將所有船上人員帶至日本石垣島偵訊,並扣留船長、船員及要求我國賠償。
說實在話發生了這麼荒唐且有辱國格,甚至直接危害國人生命財產的大事後,蔡明耀能由其「自己來負責」嗎?他能代表誰來負起這個因個人顢頇、自大、無能,縱使集九州之鐵亦無法鑄成此巨大錯誤的事後責任?這種情節不論任何人在瞭解實情後,其內心的憤怒,絕對不是幾句血脈賁張、睚齜俱裂等形容詞所能盡述的。
但事已至此空口說些總統該如何、如何?外交部該如何、如何?國家應該如何、如何?官員是否屬於無能?是否誤判情況?國家應如何向日本求償等等空話,不如就法律層面詳細探討一番,應該如何還給聯合號上諸受害人的法律正義、及追究應負責任者之法律責任為要。
首先,因蔡耀明表示此事之所以發生「是我判斷錯誤」所致,既然其已於立法院中公開為此證言,則應已落實其不當判斷即屬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過失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遭致損害。此種情形依我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聯合號船主及相關受有損害之人,均有權利就其所受損失依此規定向外交部提出請求國家賠償。再者,若蔡明耀之判斷錯誤是在稍加查證或請示上級即可不致犯此過錯而不為時,此過失即屬重大過失。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外交部若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可將賠償之金額轉嫁予蔡明耀負擔。若謂蔡明耀所言「我自己來負責」云云是何所指?那就應該是此之謂也!
其次,由於蔡明耀之行為已因個人過失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及國家形象受到極大損害。此時尚應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二章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另外若有涉及公務員瀆職問題時,亦應依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人認為事件既已發生,此時最重要的不是如何向日本人討回公道?因有關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我國與日本所發生之衝突已不是一件兩件而已。每次類似事件發生後,我國處理的模式大都是一時之間國人群情激憤,交相指責日本的蠻橫無理,但稍假時日即不了了之。事後對受害當事人也未見政府給予任何具有實益性之處理?同時也未見任何挽回我國顏面的結果出現!事實上眾人皆知者為,當事涉兩國間國土爭議問題時,絕非一天兩天即可解決之事。若此次確實已發生公務員有不當行為涉案之事件,而新政府仍依往例對外以曠日廢時的長期談判、對內以糢糊處理方式處理,而且不給受害當事人一個及時且有實益的法律正義;不讓犯有過錯的公務員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作為日後來者戒的話。這個所謂有朝氣、有理想,競選時以台灣向前行、台灣一定贏為願景的新政府,也與過去其口中標榜的所謂無能政府相去不遠了!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從法律層面談釣魚台聯合號沉船事件--蔡明耀個人能負責嗎?
作者趙德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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