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王清峰未批准前部長施茂林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台南地檢署林主任檢察官抨擊其為濫權。然而,「回任」到底是政府人事制度?還是「舊習」甚或「陋習」?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之規定,檢審會確可審議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的「任免」及「轉任」。但是,「回任」並不是政府考銓法規中的術語與制度,充其量只是法務部自訂的內規。而依據法院組織法及據此訂定的檢察官人審會審議規則,檢審會儘管得審議「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但卻不包括施茂林申請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事實上,上開審議規則中所謂的「回任」,係指從檢察官轉任為同屬常任文官但為「法務行政」之職務,然後再「回任」到之前擔任過的檢察官職務,並不包括政務官。再說,該審議規則所明列得以「回任」檢察官的法務行政職務,既並不包括部長及政務次長,依據人事組織性質法律之法理,法無明文賦予之權利,即表示該權利不存在。

施茂林離開了考試及格「任用」的常任文官職,被政治「任命」為政務官,現在政務官下台後,想重新再被「任用」為常任文官,此種情形應是「再任」而非「回任」。然而,施茂林從常任文官到政務官的過程,乃適用不同體系的政府人事制度,且也沒有規定政務官卸任後即當然「回任」常任文官。因此,王清峰部長有權決定施茂林是否「再任」檢察官,這是機關首長擁有用人權的當然之理;至於檢審會審議的項目,基本上是審議人選的條件資格提出幕僚意見,而供部長做出最後的決定。

當施茂林自願擔任政務官而走上政治之途,就應該知道政務官職務,將是隨時因政治原因下台的「志業」,而不再是擁有終身職保障的永業化之「職業」。過去十多年來,政府人事政策已建構了「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二元化的管理體系。這項改革的理由,就在於建立常任文官行政中立文化。而在方法上,則是要扭轉以往常任文官以升為政務官為目標,但當計算算退休金之時,卻又想「回任」常任文官,或是擁有一套比照常任文官的退休制度。

儘管過去法務部有所謂「回任」之例,但其實是因受到了權力的照顧,而並非是當然的法定權利。王清峰有勇氣改革舊習值得肯定,但在新政府的政務官中,也多有將來可能需「回任」常任文官以領取退休金者,我們不妨等著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聯合報,2008,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