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以前全國各媒體連續數日均以極為顯著的版面報導,陳水扁指示幕僚向總統府第一局提出要求,將其八年主政以來有關我國外交上與其有關的文件全數拷貝一份以供其「撰寫回憶錄」之用。唯由於此事涉及我國外交事務國家機密,若第一局負責該事務之公務員依其要求辦理,極可能將因此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只得將此事陳報政風室,待該室主任出面制止並明言若有人仍不顧一切為所欲為者,日後必將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而承擔法律責任此事才算是暫時打住。但據報載立法委員指出陳水扁於520交接前,所為遊走於法律邊緣或可能早已違法之事並非僅止於此。該委員甚至大膽判斷陳水扁極可能已將甚多與其主政期間弊案有關之文件,早已開始積極進行銷毀動作。以免日後馬英九政府一旦掌握到相關物證時,將依法對其追究法律責任。故在其仍身總統尚能有所為之期間,必定將盡可能湮滅所有相關證物。


當然在此消息見報後,扁政府相關人士立刻異口同聲的一致否認媒體所報導之情事。但由報載在離其應辦理交接之期限僅餘三、五日之情形下,居然包括陳、呂及其他正副秘書長等五位首長辦公室,根本未將其所持有之公文歸檔。在此種事實勝於雄辯之情形下,前述各該人等將如何對此種現象自圓其說?一旦發生此種足以令人產生合理聯想之怪異現象發生後,難道不准許一般人對陳水扁所代表的府方,是否會確實依法或依慣例移交政權產生合理的懷疑?雖然呂秀蓮事後發表聲明指出,其已整理出建檔、歸檔之文件已有一千多件,所以在呂之部分似乎可能有報導失實之處!但其他人呢?尤其是扁及其他正副秘書長辦公室,依理而言將近三千多個日子以來,就總統府公務如此繁忙的程度言,所累積的公文數量應該是極其可觀始是。數量如此龐大、種類如此繁雜之公文若不及早分門別類辦理歸檔、交接,則520以後將讓新政府如何銜接處理相關事務?雖然據報載520之後扁、呂及正副秘書長等人移交的檔案已達1744件。


但漫長的近三千個日子下來,相關公文怎麼可能只有這麼點公文?由這點少的可憐的公文數量看來,是不是意味著總統府、外交部是我國工作量最少、職位最清涼的單位?如此一來是否經由我國的總統府可以印證出「弱國無外交」之說法?而我國在陳水扁八年來的治下,紮紮實實的淪落成為國際社會中無人願意搭理的邊緣弱國?否則公文量怎麼會少得如此可憐?那怕是一個普通的小公司,一個月的公文收發量也應該會遠遠超過此數吧?!而更嚴重的是有關陳水扁利用作為浮報國務機要費之用的「南線專案」等機密文件,根本未在其中!


當情勢發展至此時,實讓人不得不合理懷疑一周刊所言,陳水扁等五位府方首長辦公室打算在520以前,盡可能銷毀一切不利於己的文件及帶走與其相關的國家外交機密文件複印件,以備他日不知作為何種目的之用及湮滅貪贓妄法證據。甚至在日前秘密將總統府新購的五台碎紙機,悄悄的搬到玉山官邸進行粉碎文件之工作,府方亦派出發財小貨車裝滿已絞碎之文件碎屑,送往特勤中心處理之流言確實非屬空穴來風,否則行事風格何以如此的目無法紀、膽大狂妄至此?


對於以陳水扁為中心之一妻、二秘、三師、四戚及相關政府首長所組成的利益共生團體,八年來在目無餘子操弄國事上的所作所為,頗讓識者無不感到痛心疾首。若將爾等操弄國事的特性仔細分析後,所得到的結論即為視法律如無物。易言之,長期以來陳水扁及與其相關利益共生團體,從來也沒有把我國的法律制度或憲政慣例當回事!在他們的眼裏所謂法律制度及憲政慣例的價值,完全是以功利眼光來看待。對其不利或對其為所欲為之行為會產生限制之法律根本就是不屑一顧。因此,對他們而言我國幾乎就是個「無法之境」,他們想作啥就作啥?愛怎麼解釋法規就怎麼解釋法規!否則怎麼會發生核四建廠說停就停?國務機要費愛怎麼用就怎麼用?至於在報銷國務機要費時,縱使陳水扁的支出單據與審計法相關規定不符者達77%以上亦毫無顧忌;「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通過後,調查委員會依法進行調查過程中,時任內政部長之蘇嘉全居然可以號召各級公務員在真調會進行調查時實行抵抗權。尤其是特別對刑事警察局下令,禁止相關警察單位接受真調會約談。除此之外時任行政院長之游錫堃亦於院會中指派陳定南、蘇嘉全、許志雄、陳其邁、許璋瑤等行政首長,前往真調會踢館同時向真調會委員惡言相向;台灣郵政公司可以在政府「高層」的授意下,不經過董事會議決立即撥出一百億元貸與陽明山信用合作社,而不問陽信在經營上是否已是岌岌可危?由專購軍火之鐽震公司設立過程觀察,分明是想暗渡陳倉逃避國會監督;巴紐建交案,竟然可以僅僅經由邱義仁、黃志芳、柯承享等三人小組的私下協商,就可以避開行政院、立法院的監督而讓國庫的新台幣十億元莫明其妙的從人間蒸發?等等令人匪疑所思的官場奇譚?!


以上諸多光怪陸離的政壇怪異現象,絕非任何一位心繫國事、潔身自愛、注重法紀之主政者能忍受其發生,甚至是連續不斷一椿接一椿接續發生。這充分証明陳水扁及其周邊之部分共事者,心目中根本不在乎國家法制。至於其目的為何?我想在媒體強烈監督及堅持不懈的報導下已是昭然若揭!茲暫時撇開其目的為何不論?從前述諸案例看來,既然陳水扁從主政之日起就沒有打算遵守國家體制及相關法律規範的話,那麼當初他進入台大法律系學習法律是所為何來?既然如此的不遵重法律及憲政慣例,為何又要「依法」競選各種公職,從事必須「依法行政」之工作?他這種既要學習法律,又不打算遵守法律的思想及動機,究竟是哪一位國師級的教授在他心田中播下的種?


走筆至此個人突發奇想,有關我國包括總統在內的政府首長的治國責任,是否能將之與公司負責人責任等同視之?我國公司法於民國90年修正時,於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易言之,並不是總統及各部會政府行政首長一旦在其位後,則可為所欲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若在治國上有各種不法情事,造成國家受有損害時,各該人等除應接受法律上之刑事制裁之外,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立法院似應對此審慎思考,可否考慮制訂相關法律規範各該人等之民刑事責任。


當然,或有謂這根本就是天方夜譚,公司治理與治國怎可相提並論?而且不論是立法上或是實際施行上都有相當程度之困難。但退一步言,既然陳水扁等人今日可以作出在八年前看來,絕對是屬於天方夜譚之事,難道我們不能在今日也非常阿Q的想出一些天方夜譚式的亡羊補牢制裁措施,以達事先防範,以儆效尤之目的。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