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即將上路,馬英九要求所有閣員須馬上進入狀況,開展將競選政見落實為各項政策的工作。其中有一項被列為最重要的稅改主張「勞動所得退稅補貼方案」,亦即美國所實施的「Earned Income Tax Credit(EITC)」制度,乃成為未來財政部推動稅改的新挑戰,也是即將成立的「賦稅改革委員會」第一項重要議題。我們固然欣喜於馬蕭在選前接受了我們的建議,將EITC列為重要稅改政見,但政策與政見畢竟不同,不但需要有周延的考量與規劃,更需要爭取社會多數民眾了解與支持。在此,我們以美國的實施經驗,一方面惕勵新政府進行改革,另一方面則提醒新政府審慎將事。
美國於1975年推出EITC,當年國會為因應從1974年開始的經濟衰退而通過了減稅法案,同時並創造了EITC。此後經歷了1986年、1990年、1993年及2001年等4次調整,不論各該年度的稅改法案是增稅(如1990與1993年)或減稅(如2001年),EITC的稅額補貼金額與範圍皆一致不斷地提高與擴大。迄今,EITC已成為美國政府最重要的反貧窮措施,同時,受到跨政黨的支持。世界上許多國家受其影響亦隨之採行類似制度,例如英國、加拿大、愛爾蘭、紐西蘭、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及荷蘭等。尤有進者,除了聯邦政府的EITC外,2006年之後更有20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州政府,另外又推出自己的EITC,以增強此制度的救貧效果。甚至,如舊金山與紐約市政府以及馬利蘭州的蒙哥馬利鎮,更推出小規模的地方型EITC。由此可見,EITC確已成為一廣被接受與肯定的社會福利措施。
EITC是一種將社會福利與所得稅相結合的制度,利用納稅人每年申報的資料,只要符合EITC所設定的適用標準與條件,即可請領所得稅額的扣抵或補貼。EITC幫助的對象係以「貧窮的工作家庭」(Working poor)為主,故在制度設計上,不但須明確區分勞動與資本所得,更須考量家庭規模差異。根據美國2007年的規定,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資、小費、佣金以及其他須課稅的受雇者報酬,甚至自力工作的淨利得亦計入其中。有關小孩的資格,須符合18歲以下或23歲以下在學的條件,但若為殘障則不受年齡限制。此外,所謂「小孩」的定義相當廣泛,除了婚姻與血緣,還包括了法律關係所形成者,例如養子女,惟這些小孩於一課稅年度中,至少須有超過半年與EITC申請人同住。EITC的補貼方式分三階段,剛開始隨著勞動所得增加,補貼金額隨之遞增,到達一上限後,勞動所得的增加補貼金額維持不變,最後,勞動所得雖再增加但補貼金額反而遞減,直至零為止。美國2007年,無小孩家庭的補貼上限為428美元,有一個小孩者為2,853美元,二個以上小孩者則為4,716美元。惟不論何種家庭,其投資所得皆不得超過2,901美元,以排除非以勞動所得為主的工作家庭,被誤認為貧窮而納入補貼對象。
美國實施EITC時亦曾引起許多爭議,但事後經過許多文獻評估,大致上都傾向肯定與支持。EITC對於勞動就業率的提升有明顯的促進效果,尤其是對單親家庭更為有利。此外,其對貧窮家庭小孩的幫助更大,根據研究,2003年EITC的實施協助了440萬人脫離貧窮,其中包括240萬名小孩。雖然學術界還是有反對的聲音,但透過制度設計不斷改善,那些缺失終究瑕不掩瑜。最近,美國有些專家建議,為更增強EITC的脫貧效果,應提高對無小孩家庭的補貼,同時,為突顯對超過3個小孩的照顧,分類上可再細分,以符合社會實際需要。
我們當然知道美國的成功經驗不必然可以在台灣複製,但鑑於他山之石的提醒與學習,只要新政府未來在規劃此一制度時,能秉持專業與謹慎的精神,應該同樣有機會為我國的稅改創下佳績。我們願意以美國經驗給新政府一點信心。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8年5月16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