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午後一場六級的中度地震再度地震醒了人們驚竦不堪的集體回憶,電視傳媒上所不斷密集播放的也不外乎是恐慌的災民、遍地的哀鴻、殘缺的景象、急難的救援、以及圍觀的民眾,然而,不論是從經驗法則還是寶島特有的地理環境來看,那麼,「地震」之於臺灣民眾來說,應該是要有其社會性教育的深層意義。

臺灣美其名為美麗之島的福爾摩沙,但是,隨著人為的過度開發、大自然的反撲以及地理生態環境的繵變,這使得像是洪濤水禍、土石橫流以及地殼竄動等等的天災人禍,總是不定期地為臺灣地區帶來一定程度的社會性恐慌,然而,這種的「不定期」理應是一種或然性的機率問題,就此而言,如何在理性的思維邏輯底下,妥善地思謀可能的災變處遇措施,這才是更為根本的提問。

基本上,『風險』的概念點明出來:面對著某種超出個別能力所能抵禦的特定事故像是地震、颱風、水患、車禍以及重病等等,而需要一套集體的運作機制,藉此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危,也就是說,攸關到在某種特定且已知會發生之不確定的風險情境時,這使得相應於人身的不安全會出現了不同的對治處遇方式,比如說透過各種保險的機制設計像是失業保險、年金保險、職災保險、健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以及各種的緊急救災紓困措施,藉以提供制度性規避風險的目的。

尤有甚者,在變化多端的大自然世界裡更足以顯見出人類知能的渺茫;以及我們並無法確切地明瞭當代人類社會對於環境過度開發的可能影響,也就是說,無論是多大的防範作為,充其量人類僅是盡可能地將可能的災害損傷降到一定的程度,換言之,在某個層次上,基本上我們對於颱風、地震等等的災難會是束手無策與無可奈何的,以此觀之,所謂『風險社會』的概念指稱本身兼具有危險分擔、生命連帶、以及社會安全等等的特性,如此一來,個別的不幸遭遇能夠在集體性的保護效果底下,將可能的傷害後果降到最小的程度。

就此而言,331地震之於『風險社會』的論述意涵乃是在於凸顯出:所謂的同舟共濟以及利害攸關將不僅止於概念上的道德指稱,而是有其日常生活運作上的真實意涵,畢竟,當代社會的運作已經從責任個別化轉換成為生命共同體的社會契約關係的同時,那麼,面對著特定的危機事故,國家政府固然是有其不可迴避的責任擔當,但是,民眾對於天災人禍的解讀以及處遇之道自然應該有著較為精緻的思考。

總之,對於「331地震」的反省並不全然僅是擺置在緊急救難、危機處遇以及短期安置等等暫時性的治標做法,而是進一步就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共生關係做一基進的思考,連帶地,住屋和公共場所的安全檢測、縝密的災難救援體系、以及事前預警疏導措施的演練等等的災變教育,均有其具體落實的必要性,至於,茍且偏安的認知心態也應該隨著「地震」這樣一種“已經降臨,但是還沒有完全臨到”的客觀事實,而有所矯正!?準此,「331地震」所帶來的社會性衝擊應該是在於:在超脫匱乏經濟與農業社會的生活格局的同時,人們再也不能總是將生老貧病死等等的個體風險委由交託給天命或者大自然的力量來加以消解,也就是說,包括不足、匱乏以及極度缺乏安全感的思維模式理當有其進一步昇華的轉化意義,而這種的生命教育也是一項基進的社會性工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