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對一些人而言,的確是一件負擔相當大的財務難題(the great financial riddle ),因為這些人已經再也沒有第二個機會能獲得正常的收入。因此,如何確保你巢裡的「窩蛋」不會弄破(Ensuring your nestegg Doesn’t crack ),使你的「退休老本」不會受損,對於退休金制度的規劃設計妥適與否,將關係到勞工權益與其退休生活甚鉅;同時,龐大的勞工退休準備基金的運用與管理對資本市場結構的衝擊,亦具有相當的影響。此一議題值得吾人審慎加以探討與評估的必要。
一、首先,吾人需對勞退金制度本身的層次屬性、功能角色及其退休金種類等的意涵加以界說與概念上
的釐清,以免誤解制度保障層次的意涵及其屬性功能的定位。
就學理上、實務處理上以及國外發展的經驗上觀察,一般而言,有關員工退休金制度的保障層次屬性,依照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 及國際勞工局(ILO)等機構的專家們對於建立老年經濟保障制度提出所謂三層保障的說法,通常係屬第二層保障範圍,為一種任意性的員工退休金制度,採強制儲蓄方式辦理;而第一層保障為強制性的社會安全制度,採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社會津貼等方式辦理;第三層保障為個人保險儲蓄或其他財產形成制度,採任意方式辦理。同時透過此三層保障的運作來發揮其制度本身所具有「再分配」、「保險」或「儲蓄」的功能,以解決老人經濟危機的問題,而達到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的目的。一般而言,各國學者專家們大都同意將社會安全年金制度與退休金制度視為解決老年經濟安全問題中較具效果的雙層保障制度,同時也認為這雙層制度的屬性、角色及其責任間的互動與調整,將是未來各國政府應有的共同經營理念與目標。因此,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及其角色配置,勢必有所調整而重新檢視,以因應未來的情勢發展所需。至於各層保障間的制度選擇及其平衡點,亦因各國的制度情況及其結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事實上,我國現行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係屬第二層保障範圍,在立法上採強制方式辦理。依照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其提撥的費用應屬雇主的責任。基此前提下,吾人再行探討勞退金新制的規劃內容可能衍生的相關問題及其對資本市場結構的影響。
二、依行政院於91年3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中第四條的規定,勞工退休金制
度種類分為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可攜帶式年金)三種。
若從其三種制度的定義及屬性上加以分析,其制度本身的設計內容充滿著屬性功能角色的混淆,形成所謂三層保障的混合體型態,其中個人帳戶制類似於雇主責任的第二層保障,附加年金制意含著全體雇主的共同連帶責任存在,已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而其他年金制係採勞資會議協商方式辦理,較傾向於商業年金保險。顯然,此種規劃內容在制度層次屬性的功能定位上及其實際執行上,將因草案中第十六條的規定,凡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及初次就業者,在選擇適用本條例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者,於條例施行之日五年內,得變更選擇二次。如此,勢必造成參加各種制度間的勞工人數比例呈不確定狀態,而在精算處理上將影響附加年金成本的準確性,以及承辦機構實務處理上的複雜化,此等問題在規劃設計時仍須併入考量。
其次,所謂附加年金制的名稱在一般退休金制度上加以定名使用,在概念上是否妥當,亦值得思考。蓋因制度設計上並無基礎年金,何來附加年金?在不同層次保障制度下,此種定名在邏輯上頗有質疑。
三、此外,對於勞工退休準備基金的經營管理,依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承辦機構運用準備基金
,得委託其他機構經營。
惟委託經營是否委由一家或者數家機構承辦,並無明文規定,未來在實際執行上恐將產生爭議;同時龐大的基金如何有效運用與管理,仍值得深入探討,並對基金的運用方式是否自行操作,或者委外操作,在績效評估上宜作客觀的比較分析,以利選擇。至於有關三種制度的退休金給付,與現行制度標準間的比較,亦須做評估,較具說服力,俾利制度上的推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