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按照既定的行程,一早便準備好每月一次的空大假日面授,由於擔心可能會變天下雨,因此,我決定開車前往,只不過,心中最大的憂慮卻是來自於是否可以找得到殘障專用停車位,以避免過多的奔波和體力的耗損
就在車子轉向中正紀念堂附近的面授地點時,猛然發覺到國中的周圍正在進行人行道以及水溝的整修,更慘的是路邊的停車位也連帶一併地被封閉而無法停用,套句莫非不可能的定律,耽心的事早晚還是會發生並且更需要迫切地去面對的
正在躊躇不前的時候,目光掃到校園裡的停車場,於是鼓起了勇氣向警衛詢問是否可以有權充便宜的做法,剛開始警衛的回答是很制式:「學校並不開放給外界停車!」,然而,基於再找停車位以及影響到學生上課的權益,我試圖請求警衛能否通融地行個方便,不過,警衛最後還是委婉地拒絕我,並且說:「校園裡的停車位是要留到校長和他的朋友假日來學校打球停用的!」
最後的結局是我在五百公尺遠的地方找到了停車位,並且步行了十五分鐘,一路上沉重的腳步所背負的倒不盡然是體力上的耗損,而是告訴自己說:「如果我是校長的朋友,那該多好?!」,但可惜的是我不方便打球,自然我也無緣成為那所國中校長的球友!!
事實上,隨著文明的進化,多多少少使得『人權』的概念也從道德性的指稱轉化成為各種具體人身權益的保障措施,以身心障礙者福利為例,像是無障礙環境、定額雇用、早期療育以及若干的保護性職業等等,不過,在法令規章、制度服務的背後還是糾雜的悲憫、愛心的道德意味,也就是說,多數的國人還是未能理解各種之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障措施,實乃是因為:身心障礙者先天或後先的因素使然,這使得各項制度性的人為保障或保護僅是在於試圖彌平這種因為殘障因素所招致立足點的不平等,更確切地說,即便是給予身心障礙者超乎於一般正常人較多的優惠措施,但是,本質上,這些的權宜措施應該是屬於權利的內涵而非是一種特權的施捨,更確切地說,這是一種作為人的基本尊嚴而非是因為身為殘障者祈求別人所加給的施捨與恩惠。
本質上,身心障礙者僅是一種個體傷害客體化經驗感受的消極意義,亦即,它是一種生理上的損害狀態,至於,身心障礙者本人所要面對的社會接納以及工作和就業等等問題,則往往都是這些傷殘社會化的心理和文化性的投射,而這也使得殘障者常常遭致到與己身能力無關的歧視與限制就此而言,針對因為殘障所衍生出來的各種問題的解答,自然還是必須去正視身心障礙者所身處的各種社會性困境,進而將對於殘障者的人道關懷與慈悲救濟的認知心態,加以制度化與常規化以落實成為各項的政策立法、福利服務措施和社會性教育。
就此而言,我反而不忍去責怪該名警衛類似科層官僚儀式主義的行為反應;同時我也無意去質疑校長私人情誼差序格局的人情做法,真正叫我去思索的是還原回到強調全人關懷的當代台灣社會裡,如何讓『人權』的觀念落實以成為日常生活世界裡的一種認知模式、價值態度和行為方式,從這個觀點來說,有否專用停車位以及能否暫停校園,都不是爭議的焦點,畢竟,相較於在處處有障礙的硬體環境,人們的認知心態,才真正叫人的心寒?!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