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係屬爭議性較大的法案,惟經過數年來婦運工作團體的奮力推促,至今終於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就等總統明令公布便可開始施行。嚴格的說,兩性工作平等法將過多的社會責任強加在雇主身上,反倒是國家的角色扮演卻相當次要而退縮。吾人認為如何強化國家角色與責任,將是關係著兩性工作平等法到底是良法或惡法的關鍵。
需知道,任何勞動保護規定,總不免或多或少的衍生出妨礙就業的負面效應。試想,兩性工作平等的推動,對於已經身在勞動市場的女性而言,首要重點當然是在削除兩性差別待遇。然而,導致兩性職場待遇衍生出差別,甚至形成「機會不均等」問題的肇因之一,卻又往往源自於不適切的保護規定。譬如目前正在研議修正的勞基法延長工時和夜間工作這兩項涉及女性勞動保護規定,即是已知的明顯例證。
兩性工作平等法此一新生法案主要內容,除了救濟及申訴程序之外,計有三類實質性的規定: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其立法邏輯仍然是沿襲著舊有的思維,那就是以強制雇主擔負義務的方式,形成對於受僱者的保障或福祉。當然,就禁止性別歧視和防治性騷擾而言,這種傳統的規範模式似乎別無選擇,不過,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定,則大有問題。
儘管,立法者業已能夠儘量壓低對雇主造成的直接成本,在兩性工作平等法內的所謂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也十分有限,充其量也僅是七條規定,期望以給假的方式,來減少工作與家庭責任間的衝突。然而,如今草草推測,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規定將會對雇主造成較大的困擾。另方面,如今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儘管確有弭平「差別待遇」的效益,但就促進女性就業機會均等而言,則將因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條款,在實務上將以女性行使此等權益之情行占絕大多數,故而仍將保留有性別差異之本質。
如今的正本清源之計,絕非強調雇主社會責任,而應在顧及維護女性工作權益之前提下、力求削除雇主因僱用女性而連帶產生的「額外」成本。此間,國家角色的重要性即凸顯出來,換言之,所謂的社會責任,仍宜由國家主動承擔;否則,若強制由雇主承擔,則在市場機制的默默運作下,落入愛之適以害之的謬誤。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正在草擬施行細則及相關之附屬規定,尚有一定的補救與改善空間,譬如對於如何將主管機關所應採取之必要措施、及經費來源予以明確規定。畢竟國人一定不樂見,一個名為促進工作平等的法律,反倒成為導致女性就業機會不均等的肇因。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本文曾刊載於91.01.11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