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紐十億元風暴,外交部長黃志芳請辭獲准,他處理這案件的方法,各方反應不同。純自外交專業觀點看,黃部長和他領導的外交部人員犯了數點錯誤:

首先,雖然邱義仁位高權重,但並非他的頂頭上司。他有義務要求邱給他正式的書面指示,或至少明告邱義仁他會把談話錄音,作成紀錄。他沒這樣做,至少是失職。

其次,三千萬美元存在新加坡銀行裏,卻只以金、吳兩人名義開立聯合帳戶,大錯特錯。國際金融習慣裏另有一種「委託保管戶」,駐外單位常使用這種戶頭,向交涉對手方作為保證,一待條件達成,即可由簽字人會同解凍款項。我國在新加坡設有正式代表處,外交部何以完全把駐使瞞在鼓裏?僅就這一項而言,豈止瀆職?應該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再次,黃派親信張強生陪金紀玖去新加坡,金紀玖託詞女兒生病,必須趕回上海探視,從此一去不回。黃對辦事如此疏忽的人員未予懲處,若非另有考慮,就是顯然包庇。

第四,新加坡聯合早報日前透露,直到去年七月,這三千萬美元還在聯合帳戶裏。若前年底黃部長就知道這筆巨款恐怕難以收回了,為何不早透過我與新國朝野水乳交融的良好關係,訓令駐新代表處逕洽有關方面斡旋銀行,設法取回相當於十億新台幣的納稅人血汗錢,而只託詞拖延,這也有民事與刑事責任的問題。

第五,吳思材給他的「分贓清單」,黃部長為何藏在手裏超過一個月,到地檢處傳訊時才交出來?他辯稱是為保存證據。即使仍然擁護陳水扁總統的深綠群眾,也沒有人會信,我也不忍多說了。

吳思材羈押禁見後,吳的律師拿出所謂保命函件,要向馬英九告狀。我判斷地檢署會先取得這封密函,馬陣營也不會介入正在進行司法程序。全案還要等到邱、黃、柯等人鎯鐺入獄,才會水落石出。

(本文刊載於97.05.08 聯合報第A15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