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度起政府給於老年人的第一個新春賀禮便是「老人津貼」的發放,不過,擺置在整體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的議題訴求上,那麼,其背後所潛藏著若干的的迷思與吊詭,也是值得我們加以深究、反思的。

基本上,為了因應財源以及財政的雙重壓力,出現了包括『排富』、『排貧』以及『排除』三種不同的設限辦法,亦即,將老人族群藉由『身份』與『財富』的雙重性區隔,藉此劃分成「軍公教老人vs.非軍公教老人」、「低收入老人vs.非收收入老人」等等不同的福利階層。不過,這樣的劃分方式還是值得商榷的,這是因為:

首先,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抑或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的富有老人來說,老人津貼的發給不在於經濟安全的保障,而是一種資深公民的社會性肯定,如此一來,因為個人後天的努力成就而被剝奪公民地位的資格,將成為另外一種的社會性歧視,就此而言,相應於『排富』條款的迷思在於針對老人津貼此一措施的「制度問題」多所檢討,而非是針對有錢人「個人問題」進行道德性的譴責。

其次,針對中低收入戶而來的『排貧』設限辦法,這使得窮人僅能在有限的福利津貼裡擇一領取,即便這裡有其財政負擔以及社會正義的論述基礎,但是,福利津貼的設計還是必須要還原回到整個濟貧政策的根本檢討上來看,亦即,我們有必要廓清安貧、抗貧以及脫貧等等的救濟政策,而非是僅從值得救濟者與不值得救濟者的道德性論述出發。事實上,根據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指出來:台灣地區現行貧窮線之下的家庭約有一半的家庭可支配的所得小於家裡的消費支出,這使得在有限項目與排除條款的情形底下,最終的後果還是造成中低收入戶無法擺脫貧窮循環的輪迴。

以此觀之,相應於『排貧』條款的迷思乃是在於重新檢討現行社會救濟辦法與措施的缺失,像是對於貧戶的界定方式、定額或差額的補助方式、以及所得維持或累積資產的方案策略,藉著包括所得維持、個人服務、生活津貼以及項目給付等等機制設計上的調整,以讓中低收入戶得以有擺脫貧窮的可能,而非是將資源平均散盡分配給一般的老人以致於最後形成「貧富不均、均貧以及赤貧」的真實社會寫照。

最後,針對『排富』與『排貧』之外的一般老人族群,亦透過不同的排除條款,以使有限的資源得以充分地被運用,不過,針對這些的排除條款可能的迷思在於:現行公勞保給付制度的保障效果為何?如何針對現行退休給付制度所造成近似貧窮的現象而得以有所矯正?該項福利津貼與其它社會方案的相對重要性為何?該項福利津貼之於老年人本身的所得代替、分配效果、減少貧窮和社會移轉的作用有多大?而如果進一步地考量到老人的個別性差異像是收入情形、婚姻狀況、以及社會支持系統,那麼,老人津貼的發放隱涵著更多的質問:那就是其發放的目的是要解決誰的問題(所得狀況差異紛歧的一般長者)?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回應老人各種差異頗大的日常性生活需求)?以及解決的過程又會衍生出那些預期和非預期的後果(勢必會面對的財源與財政的雙重困境)?準此,如何使該項的社會方案能夠與個體的老人及其家庭的生命歷程有其更為緊密的銜接當會是基本的質問。

總之,政府國家對於老年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安全保障,理當沒有多大的爭議,但是,問題的爭執點在於:這種採行老人津貼發給的手段運用,這其中還是隱涵著諸多的迷思,像是理念意識形態上的偏頗(諸如對於富人的社會性歧視以及對於窮人的道德性譴責抑或是對於軍公教侍從福利意識形態的反制等等的基本釐清)以及福利給付設計的扭曲(像是未能翔實地考量地老人個別的背景變項與人文區位的結構性差異),連帶地,福利津貼的發放是否有可能造成的老人群族內部之間以及不同人口族群外部之間的階層對立和社會性怨懟,這會是思索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老人津貼發放的根本提問?!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