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清算」一詞言,不知謝長廷之法律清算究竟意何所指?因該名詞在我國不論是在政治上或法律上均未曾有過此類用語習慣,此應該是謝長廷個人所獨創之新名詞。綜觀可能使用到清算一詞之場合,在政治上較常見到者是中共建國後,為打擊階級敵人及進行土地改革運動時,所使用的名詞即為清算鬥爭。但其之清算手段是用在政治上而非法律上,與謝長廷所用的法律清算完全不同。同時個人認為謝長廷及其所代表之民進黨,基本政策即為去中國化,既有此與中國劃清界線之中心基本政策,應不致於會採用與中國相同之用語始是。因此,此清算之真意應非彼清算始是!
至於在法律上使用清算一詞之場合,是在我國民法、公司法中明文規定,法人或公司解散時原則上應依法進行程算程序。而此清算是專指法人解散後,應依法處理其財產之程序。若謂清算二字與法律有所牽連者,應是非此莫屬。惟此處之清算所應適用之場合是法人解散後財產之處理法定程序,應與謝長廷口中之法律清算無關始是!
細究謝長廷於三立電視台專訪時的發言內容可知,其所指之法律清算應該是在民進黨執政期間,因涉及貪污案的政府首長們將可能受到法院追訴、審判有關。因其於三立電視台言及國民黨執政後會對陳水扁、謝長廷本人及曾任政府首長、院長、縣市長者,進行「貪污集團」的犯罪追訴處理。因此,謝長廷之所謂法律清算當然不是指中國的政治清算鬥爭;或民法、公司法中之法人財產處理程序。而是專指包括陳水扁及其本人等人,將於日後受到法院追訴、處罰有關。
但對前述人等之追訴及處罰能用法律清算一詞形容嗎?而且加上法律二字後,更讓人不知其意究竟為何?因不論中外法律詞典根本無法找到相關解釋,更遑論有何國家使用此項法律專有名詞。除此之外,由前述可知清算二字絕非用在有關刑事責任追究之上,而是共產國家進在行政治鬥爭時;及民商法規上為解決法人解散後處理財產之程序規定時,始有使用此名詞。至於作用於追訴處罰貪污等犯罪行為之刑法及刑事特別法,則未曾見過使用清算一詞。
也許謝長廷是將共產國家的政治上清算鬥爭;融合民商法上以清算方式解決法人及公司後續財產處理問題之「事後作用」特性,綜合得出法律清算之特有概念名詞。觀其創此名詞之用意,若猜測無誤的話,謝長廷似乎是想藉此突顯出國民黨當政後,將會運用其執政後的政治影響力操控法院進行「政治性」的貪瀆刑事追訴及審判。易言之,係對前述相關人士採用類似共產國家之政治清算鬥爭方式,進行選後的秋後算帳。但事情真的是如其所言嗎?個人認為這根本是為其與陳水扁等人即將面對的司法追訴審判,創造出一幅根本是其敗選的原因,而遭受到假法律手段進行政治迫害之實的假象。
事實上全民皆知,不論是陳水扁或謝長廷或其他相關人士,在選前即已爆發其貪瀆的事實。茲以陳水扁及謝長廷二人言,不論是陳水扁、吳淑珍的國務機要費案或是謝長廷的高雄捷運案、玉皇宮政治獻金案、高雄銀行董監事改選案、統一夢時代廣場案及高雄巨蛋BOT案等,哪一件不是在選前即已爆發,甚或已進入司法追訴程序之案件?若在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各該案件,均歸諸於含有選後政治迫害意味的「法律清算」,則我國的司法體系可以休矣!
難道在選後拉上一缸子涉及相類似貪瀆案件的過氣政客,以訴諸類似選後泛政治迫害、秋後算帳的說詞,就可以混淆視聽地讓全體國民就認為他們是集體受到政治迫害的無辜者,進而認為他們是無罪的清白之身?個人認為若謝長廷真有此意的話,未免不僅是低估了我全體國人的智慧;同時也對我們國家的司法體系的污蔑,及對數以萬計的司法體系內為我國司法獨立而孜孜矻矻、奉獻終身的司法工作人員的抹黑。
(本文刊登於2008-04-15╱聯合報╱A19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如何解讀謝長廷口中的法律清算?
作者趙德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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