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發生在嘉義縣東石鄉的單純婆媳家事糾紛,卻因為所謂『侵門踏戶』而引發了三度聚眾包圍派出所的脫序演出,這對於文明化的當前台灣社會來說,有如時空錯置般地隱含著某種的人文迷思,特別是關乎於「民俗」(folkways)、「民德」(mores)與「法律」(laws)等等規範制約力量的重新廓清。
基本上,對於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如何可能以及社會秩序(social order)如何運作的命題思考,這當中分享什麼是善或惡以及想要或不想要之一般觀念的「價值」(value),相當程度上是提供了某種的集體行動架構,從而在此一架構裡讓人們得以發展出各項行為的相關規範,准此,所謂的「規範」(norm)便是用來指涉某種行動的特別準則,藉此範定人們在特定情境中應如何的作為和不作為;連帶地,用以管制特殊脈絡之行為準則的規範,也有它輕重不一與樣態不同的表現形式,這其中所謂的「民俗」指的是日常生活裡各種習性與慣例的相關規定,而此一約定俗成的制約力量,一般民眾不僅視之為當然同時也是不假思索地服從該項的準則規定。
至於,「民德」則是意指人們認為對其福祉和珍惜價值的重要規範,像是禁止亂倫、手足相殘、孝敬父母、敬老尊賢等等的禁忌或傳統,而通常這些違背民德的人不僅為社會所不容,甚至於要面臨到像是排斥、驅逐甚至於處決等等的集體性制裁;再者,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律」則是將相關的準則規定予以法制形式化,而此一正式規則也藉由國家公權力來執行相關的規範與懲處,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未奠基於民俗或民德的法律規範,通常是較難以執行或是效果有所侷限,而這多少也點明出來『徒法不足以自行』背後所隱含文化元素的構造影響。
就此而言,扣緊從民俗、民德到法律之各種規範力量而來的論述考察,指陳出來:婆媳之間的家事糾紛實乃同時糾雜私領域與準公領域以及民俗與民德等等多造的論述思考,一方面,婆媳之間的個人怨懟,因為衝突的情境是發生在娘家場域,以致於演變成為兩個家族之間的紛擾;再加上登門挑釁的暴力舉措,更使得單純婆媳之上對下的訓誡管教,已經跨越了風土人情的民俗底線,進而戕害了民德的價值準則;連帶地,施暴者所必須要面對的法律懲處,早已不是問題的聚焦所在,至於,所出現聚眾包圍行徑的訴求重點,也不全然在於依法行政的司法層次上,而是一種共享理解與價值的民德層次。
誠然,回應於嘉義東石地區所相對封閉的生活環境,這使得差序格局、情感連帶、關係網絡以及所謂的地域主義,多少讓該起私領域的家事糾紛,被擴大成為隱含某種集體意義的準公共議題,就此而言,即使是激情過後以回歸到司法糾舉和懲辦的程序正義,但是,講情、論理與說法的內在性貫通,其所突顯的還是某種於情不通、於理不達以及於法不合的突兀舉措,特別是之於『法不入家門』的迷思和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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