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凍漲的爭議,從大選前一直延燒到大選後,行政院長張俊雄日前強調,政府顧慮的不只是國營事業的盈虧問題,還要考量到整體經濟市場的穩定與國家利益,「政府不能帶頭漲價」。姑且不論張院長的決策背後有無政治性的動機,以產業經濟的專業而言,行政院凍漲中油油價,不但會對民眾的權益產生影響,更會造成油品市場競爭結構的改變與扭曲。然而,迄今為止,我們卻未曾看到職司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對此一事件有任何負責任的作為,有的只是鄉愿的規避與無能的失職表現。

大選前,行政院假借新的浮動油價機制之名,行凍漲中油油價之實,逼使另家民營公司台塑石化亦不得不配合而不敢調升其價格。大選後,行政院仍於日前決定繼續凍漲油價,致使台塑石化重新考慮公司的油價政策,終而乃以不敷成本與不堪虧損為由,決定不再配合行政院而將其油價每公升調漲二.八元。眾所皆知,中油與台塑係我國雙占油品市場的兩大公司,前者為國營事業,後者則為民營企業。對於中油刻意凍漲油價之行為是否不公平競爭,公平會宣稱「無法介入」,理由有二,一為中油有其主管機關,並有價格訂定機制,公平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二為中油的凍漲,係有更高的行政目的,是為穩定物價秩序,不是為搶奪市場占有率。公平會說的是多麼義正詞嚴。然而,對於台塑石化的調漲油價,公平會卻表示已於日前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展開是否涉及違法行為的調查。甚至還將其列為「重要事件」,預計在一周內完成調查並結案,台塑似乎真的只能「剉著等」。公平會做的又是多麼理直氣壯。

我國油品市場雖有二家事業體,但根據公平法的定義,「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且又符合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即可能被視為獨占。而獨占之事業,根據公平法第十條,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以及(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由此可知,政府要求中油以低於生產成本凍漲油價,已近乎採取「掠奪式」價格,逼使台塑只有二條路可走,一為配合凍結價格,維持市場;另一則是退出國內市場轉而外銷。不論台塑的選擇為何,中油其實都已違反了公平法對獨占事業不正行為之禁止規定。令人不解的是,公平會可以為了替中油脫困而找出「政策目的」的崇高理由,排除公平法第十條對中油的約制,但當台塑在不堪虧損的情形下恢復價格應有的上漲時,公平會卻試圖用同樣的條文對台塑開鍘。到底是誰違反了獨占事業不當訂價的法律規定?公平會的表現可謂進退失據,毫無章法。

公平會係公平法的主管機關,雖然設在行政院之下,但法律上卻給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在行使職權時,不論是國營或民營事業,皆應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首先,應將政府與事業的角色分開。就國營事業而言,政府乃股東與經理人,若政府的決策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者,公平會自當依法予以制裁,與民營企業所受的約束相同。若政府係以行政機關立場所為的政策,則必須適用所有企業,而非僅單限於國營事業而已。就油價浮動機制而言,其乃屬中油公司本身的訂價策略,與台塑無關。尤有甚者,中油的虧損最終有「政府」的彌補可為依賴,但台塑配合「政府」政策的虧損卻要自己承擔,這種利用政府角色混淆不清的做法,顯然有壓榨民營企業之嫌,亦非負責任的政府所應為。其次,應對行政院以穩定物價的行政目的,合理化其凍漲油價的行為進行調查。依據公平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業有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公平會若真要為自己的失職找理由,則至少須明確指出行政院可以這樣做的法律依據,並且公開證明如此做法沒有與公平法的精神相違背。僅僅以發言人的新聞稿對外說明,顯然不具說服力與正當性。

自從油品市場開放以後,政府對國營事業油品市場的管制心態早應有所調整。惟從這次油價凍漲事件觀之,行政院似乎並沒有擺脫掉過去的思維,仍然試圖扮演強勢的管制者,反而造成市場更大的傷害。公平會站在專業的立場,不但應該有糾正行政錯誤行為的勇氣,更應該有恪守超然獨立執法的決心。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848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