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國營事業及手中掌管屬於全民所有龐大資源的政府機構怎麼了?感覺上在近幾年內,為數不少的國營事業或政府機構,在使用所掌管的資源或轉投資上,幾乎已到了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無人得以監督管理的化境。使得數額龐大到令人咋舌的國有資金,像河流潰堤一樣地大量流入一些經營積效頗有疑問、或公司資本根本已是潰不成軍幾近於破產、或是根本不知其自何處冒出來之公司手中?
茲舉其犖犖大者證之,例如,經濟部所屬的耀華玻璃公司之長期不當轉投資案;漢翔公司於總統大選前一日,舉行臨時董事會,在公司資本僅有40億元新台幣之情形下,決議通過高達新台幣120億元軍火採購案;台郵公司長期以來挾全體國人存入之新台幣四兆多存款,充當國內金融業危機救火隊,在中興銀行、中華銀行、陽明山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等金融危機中,都扮演著極為吃重的角色,尤其在陽信合作社一案於近日已引起軒然大波。而其中荒唐且令人不可思議者為,在金管會未作出決議前,台郵的百億資金在未經過董事會決議之程序下,已完成了撥款程序。台郵董事劉政池揭發此事後,整個資金運用小組居然遭到裁撤之命運;華陽史威靈公司投資嚴重失敗案;台電、台氣電、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公司,組成投資團隊,摩拳擦掌、躍躍欲試地前往沙烏地阿拉伯,進行國人根本不知其目的為何?僅由報載得知將有某一特定仲介者得以自該案賺取折合新台幣六、七億元「服務費」(或仲介費)之投標案;台灣都市更新公司所處理的每一筆土地都是國有土地交易,但這個新公司成立開始運作後可以完全逃避國會監督案;旅遊餐飲的圓山大飯站公司案;及尚未來得及成形則因立委將曝光而於檯面上不得不宣告解散之鐽震公司案,皆為令全體國人皆感極為刺眼之昭然適例!要說什麼叫作罄竹難書?這就是!
而此類投資、轉投資或將所掌握之資源作出令人極其費解之處理,據報載均有一共通之特點,即大多是來自上級之直接指示交辦;而且亦均為交代給特定人士處理。其中尤以耀華公司長期不當投資導致公司資金嚴重失血;華陽史威靈公司投資失敗案及台郵公司轉存資金至明知已被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薛凌夫婦掏空之陽信案最為令人矚目!
茲僅就耀華玻璃公司案為例言,該公司於民國41年由經濟部奉行政院核准成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耀管會),專責處理有關該公司轉投資案。惟耀管會在成立近50年來所為之投資,絕大多數均屬賠本的投資。而其中令人感到特別詭異者在於在,耀管會在投資前常常根本不作適當之投資風險研判評估;甚至在投資顧問提出風險警告後,該會仍悍然不顧警告將大筆資金投入不該投資的公司,投資後又未作好追蹤考核被投資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茲舉其多年來不當投資的重要具體事例如下:
(一)亞洲通通訊公司於民國89年再度投資案中,審查人員於審查後表示反對意見,但該會仍投資8千8百零8萬元。事後不僅未見相關產品及營收,而且負責人不久即被起訴,公司瀕臨倒閉。耀管會前後投資該公司後認列投資損失之總金額為新台幣2億4千2百零8萬餘元。
(二)民國88年12月投資轉投資紐芬蘭及拉博拉多開發公司美金500萬元時,在蒐集相關市場資訊進行可行性評估完成前,即將資金轉出。事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宣告解散,耀管會認列投資損失美金4百93萬2千1百39元。
(三)民國87轉投資泰鈉科技公司時,雖耀管會事前評估該公司營利能力過低,事後難以獲利。但該會仍於該年9月決議投資8千2百50萬元。惟投資後根本未對該公司營運進行追縱考核以便隨時應變,最後該公司於民國88年停止營運,負責人逃逸無蹤。耀華公司所有投資損失殆盡。
(四)民國84年與台翔公司、統一公司、三陽企業集團合資組成華陽航太開發投資公司,嗣後該公司又與美國財務發生危機之SAI(Swearingen Aircraft Incorporation)公司合資組成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耀管會於投資前不僅未對SAI與債權人間之糾紛進行瞭解;同時亦未就該公司之財務危機、債務狀況、投資後之風險作出適當性評估,而在投資後SAI公司之債權人立即要求就債務關係擬就償還方案。該會雖曾於民國91年依行政院指示組成專案小組對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進行實地調查,而且調查評估後之報告亦指出該公司營運不佳,管理上有嚴重缺失,但耀管會仍於民國91年6月決議增加投資美金4千5百萬元。迄至今年3月底止,除耀管會以外,政府之航發會、台翔航太公司、行政院國發基金會等相關機構,已投入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相當於新台幣200億元之投資。而該投資在該公司前董事長郭清江之不當經營,造成該公司資本淨值已呈負淨值之情形下,前述以國營事業資金之投資已算是血本無歸,全面失敗。
(五)耀管會於民國89年轉投資Neurologic,Inc.前,未對該公司進行應有之技術、財務審查評估即投資美金500萬元。同時於民國91年8月該公司增資時,不顧投資審查人員事前提出「該公司技術風險很大」、「資本燒的有點快」、「股權重劃的配套細節仍宜釐清說明較妥」的警告,即再增加投資美金200萬元。
(六)民國90年間轉投資月眉國際開發公司之月眉大型育樂世界案,亦係在未審慎評估該投資事業之財務及營運狀況情形下,貿然投資新台幣4億元。而且事後亦在未作好追縱考核工作情況下,仍於91年7月間再增加投資新台幣一億元。
(七)但該育樂世界營運績效實慘不忍睹,89年遊客量僅達預計遊客量之5.27%,該年度即虧損新台幣3億3千多萬元;90年度遊客量亦僅達預計遊客量之7.19%,虧損新台幣3億3千多萬元。
(八)民國89年5月間在未經審慎評估之情形下,對於實收資本額僅為新台幣45億元,但累積虧損已達新台幣44億元,繼續經營能力大有疑問之慶眾汽車公司,轉投資新台幣2億餘元。
(九)民國90年耀管會在投資Clarity Paruners,L.P.基金之前,雖事前經二位投資評估審查人員要求該基金應提供更多年度基金績效,以便能更精準評估其對市場判斷之敏銳度。但耀管會卻以該基金會負責人遠居美國往返不便為由,在未召開投資審查會之情形下,逕行提報委員會投資該基金美金3千萬元。嗣後亦未派員出度該基金會於美國加州召開之年度會議;同時亦未追縱該年度會議之相關資料以事前研議危機處理措施,坐視該基金91年度持續虧損美金3千7百95萬餘元。
綜合前述可知,耀管會此類極為任性、粗糙且不當之轉投資行為,已造成耀華公司嚴重虧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對持股比例達20%以上之轉投資公司,應採取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但該公司在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超過20%者已達十家,且91年度均發生虧損之情形下,居然未依前述規定及一般會計原則辦理,導致所投資者皆造成嚴重虧損。故監察院即於民國92年10月8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94次審查會議通過糾正案,糾正經濟部。
而在耀華公司所為之轉投資決策係如此地出人意料、違背專業判斷,性質上根本算是任性、胡鬧,把屬於國家資產不當回事地任意揮霍之個案外;其餘尚有近幾日報端幾是乎無日無之的台郵公司轉存陽信案;投資新台幣200億元的沙國投資案;鐽震公司案等等個案,讓我們的媒體版面上,每天總是顯得熱鬧非凡。而其中有關台郵轉存案更是讓人看了如墮五里雲霧,整個案情幾乎就是一齣羅生門鬧劇,讓人看得瞠目結舌、不知如何是好?
從一開始該公司官派董事劉政池爆料,此轉存案是在該公司董事長何煖軒要求其配合「高層」指示運用資金被拒而被拔除董事職位後,該公司董事長何煖軒即立刻表示其從未介入該案,惟但據報載此轉存案是在未經董事會議決程序即直接轉存,顯然不可能是在沒有該公司高層介入下,直接由承辦科員「擅自作主轉存」。在此之後,何又曾強調接受指示將資金轉存陽信是由金管會、銀行局和存保公司召開的會議,而且坦承在開會前金管會有接到電話。台郵總經理吳民佑回答立委張顯耀質詢時,亦曾多次語帶保留地表示,在決定轉存前「有接到金管會或董事長的指示」。惟在立委強烈質詢究竟是何人來電指示時,何及吳兩人居然均以「忘記、記不清楚誰來電搪塞」。此種面對職司監督重責之國會監督的輕忽態度,實不能不讓人心生我們的國營事業負責人究竟是怎麼了的慨嘆?難道這麼具有明顯疏失,而且情節重大到無法想像甚至於跡近瀆職的國營事業濫行投資案件,我們國家就沒有可以能夠真正發揮監督、制裁功能的法規或機關嗎?必須要靠立法委員以揭弊的手法、訴諸大眾的苦情方式才能讓此種情事曝光、事後接受法院的制裁嗎?事前監督制衡的機制或法規在哪裏?
當然,若要說沒有法規可循似乎也過於武斷,我國設有監察院有監委可以實行糾舉、彈劾權。但監院的功能只有事後監督功能,事前根本無法發揮防範功能。同時在政黨惡鬥下,我國已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監察委員,只有監察院的空機關而已!至於立法院雖然可以藉著質詢權發揮些許監督功能,但由前述台郵案可知,此所謂功能似乎早已為國營事業負責人所看穿,所以才會發生前述何煖軒、吳民佑令人啼笑皆非的答詢。至於金管會所能著力之處亦只有國營金融機構,對其他國營公司根本無著力之處,同時縱使對金融機構具有監督權,但由台郵案看來,似乎其監督功能也會讓人看破手腳。
至於法規遍查我國相關法規,總算在《國營事業管理法》中,找到稍具監督管理意味的規定。依該法第四條前段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再者,《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中均規定,國營事業轉投資時應檢具投資計畫,就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三點所列事項,及前述處分要點第五點所列事由作好評估工作。至於所應評估之重點,均不脫可行性之研究。研究重點計有應考量法令、政策、市場、技術、環保、經濟、財務、行銷分析、財務分析、經濟效益分析、風險及不定性分析等。
惟依各該規定審視前述各種重大轉投資失敗之弊案,似乎本處所言各該規定,係屬於僅供參考之樣板規定,遵行與否悉聽國營事業負責人的尊便!而且由於各該規定並未設未依規定處理轉投資之罰則或責任規範,導致各該規定根本已成為純供擺設之沒牙老虎,好看而已!當然若各該國營事業負責人觸犯背信、侵占或貪瀆罪責,而且罪證確鑿時,當然可以依刑法論罪科處及依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責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前述各案例而言,國營事業之所以造成今日此種盲目及濫權轉投資之慘況,往往不是一、二位負責人之力所能獨力促成,而是由其背後的政府高官組成之利害共生團體所共同創造出來的國營事業悲劇。在此情形下若要追究民、刑事責任,恐怕得費上九牛二虎之力僅能追及若干層級較低之人員。至於其他高層人士早已利用各種方式規避其應有之責任,而置身事外。
而且縱使政府花上龐大人力、物力追究相關人士民、刑事責任後,對於國營事業因而形成的龐大財政虧損黑洞,又能帶來多少實益或幫助?反而是在國家已因各該國營事業負責人的不當轉投資行為,造成財政上的虧損之外,另外還得再花上不少資源處理追究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造成得不償失、雪上加霜之境況。究其原因完全是因為我國對國營事業的事前監督工作沒有作好,同時亦缺乏可供依據之法源。
因此,個人認為政府應參考大陸對於國營事業之管理,特別設立國有資產的專責管理監督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的作法。在大陸國營事業不論是在經營上、資產利用上、轉投資等行為上,均由該單位負責監督、管控。如此一來,不僅在事前可對國營事業的所作所為可產生事前監督防弊作用,發生弊端後亦可由該單位負責處理及善後。若我國亦採此他山石可資為錯之作法,亦設立相關專責單位,則類似前述之國營事業負責人任意濫行處理國營事業資產的現象,即可降至最低程度。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