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報載得知,基隆天驕社區中一棟高十八層的大樓,由於通往頂樓共用通風管道的出風口,不知被何人以上螺絲的方式鎖死一塊鐵板?造成通風管道被封死,使得該棟樓住戶在使用瓦斯熱水氣時,所產生未完全燃燒的一氧化碳等廢氣,無法順利排出。以致於所有廢氣因煙囟效應,上竄到十四、十五樓,最後無聲無息地奪走了三條寶貴的人命。據該區住戶表示共用通風口之所以被封死,是由於強風及雨水常由該處直灌而下,導致社區中住戶浴室的天花板因此三番五次地被風吹壞、電梯間的管線也被強風吹落。


為解決此問題始有該通風管道被以鐵板鎖死之情事發生,進而造成日後有三人因而喪命之結果。惟有關究竟是何人在通風管道出口加裝鐵板,並以螺絲於四角加固?則無人承認係其所為,雖有人質疑是管理委員會過去應住戶要求所裝設。但該處管理委員會表示該鐵板原本就存在,該委員會從來也未曾動過頂樓通風口道出風口。


該管理委員會之所以會斷然地絕口否認,其原因應是不願承擔法律責任。惟在此情形若能證明確是管理委員會所為時,究竟其應負何種法律責任?在此應予以深究及說明。同時在此案發生後,由於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居然仍未於第一時間拆除該鐵板,而需待委員會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應予以拆除?此種無視殷鑑不遠之心態,實有從法律觀點予以闡明其責任為何之必要?以免其由於不知國法森嚴,滋生玩忽之心繼而重蹈覆轍,造成更大的悲劇。


在說明此案行為人之法律責任前,先以與此案足堪比擬之案件作為對比說明,以強化民眾對公共危險罪之正確認知。過去民間購房時,建商均會刻意提高頂樓的賣價,將頂樓屋頂的平台,提供給頂樓住戶作為該住戶專屬使用之空間。因此導致購買頂樓的住戶「認為」該處亦屬於其所有,進而以裝設鐵門將通往頂樓的通道完全封死,只有該住戶始得進入。但屋頂的平台本即屬於全體住戶的公設面積,購買該樓層時每一戶均有分擔該平台之費用,因此該平台屬於全體住戶公同共有的部分。而且該平台性質上屬於供全體住戶防空避難之空間,若有任意加裝鐵門侵害全體住戶權益,及妨害住戶避難時。我國實務通說之見解認定此種行為屬竊佔行為,應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論以竊佔罪(25年上字第7374號判例、66年台上字3118號判例、82年台上易字2381號判決)。同時,若有因此造成住戶在火災發生後,因鐵門所阻無法逃生時,依刑法第189之2條規定該住戶應承擔阻塞逃生通道之公共危險罪;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其刑責。除此之外,頂樓住戶當然亦應承擔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前述天驕社區案例性質上與此極為類似,亦即因某些住戶為維護一己私益,而作出的不當行為對他人造成公共危險時,亦應依刑法相關規定論罪科刑。依前述案情得知,公用之公共通風通道之所以被以鐵板釘死,是由於部分住戶為避免浴室天花板、電梯管線被雨水淋壞或被風吹落所致。但因此導致住戶使用熱水器排放未完全燃燒之一氧化炭累積在該通道內,最後四溢至其他住戶房間內,造成三人死亡後,依刑法第177條規定,「間隔」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所指「間隔」是指遮斷氣體的流通。其他氣體是指蒸氣、電氣、煤氣等以外的氣體,其中當然包括燃燒未完全之一氧化碳在內。除此之外,行為人亦應承擔民法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損害人格權法益之賠償責任。


當然,在此事涉及三條人命之大案發生後,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當然會極力推責,以免不僅須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亦須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惟空口不足以推責,一般而言,若非建商在承建該棟大樓之時,即「已有預見」該公共通風口會造成強風豪雨灌入導致住戶之天花板、電梯管線將因而損壞或脫落,而在不變更設計僅將該通風口道加裝鐵板防止強風豪雨灌入;否則就是住戶或管理委員會的傑作。不論是何人所為?若查究屬實,當然該行為人則應承擔前述之民、刑事責任。


而今由於管委會之否認,及無法證明是建商於承建之初即已安裝該鐵板,或是事後由遷入之住戶所按裝?在無法找到直接證據足以證明應承擔責任者為何人之情形下。受害人者或檢警機關,實無法強加責任於任何人。若欲尋求應負各該法律責任之行為人,可能須花上一番大力氣蒐尋證據始能得之。


但在此應注意者為雖然並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該管理委員會應承擔所有責任,但若在當前「已明知」該鐵板是造成慘案之直接原因,而卻仍以須經討論始決定是否拆除之不當作法面對所有住戶時。若在此期間又有住戶因此受害時,該管理委員會極可能將因其有作為義務卻不作為,論以公共危險之不作為犯,承擔前述之民、刑事責任。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