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年為了促使體質差的金融機構退場,提供金融界健全的經營環境,強化金融監理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於是2001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並且為了擴大基金財源,提高基金的運作效能,2005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檢視金融重建基金(RTC)的處理狀況,金融重建基金從2001年到2007年11月30日總共處理了51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38家農(漁)會信用部、9家信用合作社、4家銀行),賠付總金額高達1,675億元(農(漁)會信用部的賠付金額約為495億元、信用合作社約為433億元、銀行約為747億元)。再加上,2007年12月滙豐銀行標下中華商銀,促使金融重建基金(RTC)又將支出龐大的賠付金額(475億元)。
總合而言,金融重建基金(RTC)從設立至今,一共處理了52家金融機構,賠付金額高達2150億元。而且寶華銀行、慶豐銀行以及亞洲信託等問題金融機構尚未處理完成,所以預料未來金融重建基金(RTC)仍需支付巨額的賠付金,導致財源窘困的情況日益惡化。
金融重建基金(RTC)在接二連三的金融機構爆發危機之後,主要的財源(金融營業稅收入、金融業者繳納之存款保險費收入)已經無法因應,導致中央存保公司(金融重建基金(RTC)的執行單位,根據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的決議執行任務)必須向10家金融機構融資400億元,才有足夠的金額支付給滙豐銀行。巨額的金錢援助,不斷擴大的財務缺口,都讓人十分感慨並且質疑金融改革策略的正確性。
觀察金融服務業近年來的經營情況,2001年金融重建基金(RTC)設立之初,本國銀行稅前盈餘為576億元,經過數年的「金援」,稅前盈餘不增反減,2006年大幅下降為 -74億元。2001年資產報酬率(ROA)為0.27 ﹪,2006年降為為 - 0.03 ﹪。而且「金融服務業名目生產毛額占GDP比重」亦呈現下修的情況,2001年為10.26﹪,2006年僅為9.98 ﹪。
由此可見,未來金融改革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政府不應設立空虛、不切實際的管理機構,任由存款人、投資人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無奈地看著掏空者在國外吃香喝辣,政府卻束手無策的窘境持續發生。未來政府應強化金融監理制度,避免金融機構被掏空,嚴厲制裁不肖經營者,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金融重建基金(RTC)成效不彰
作者鄧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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