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年甫開始,行政院院會便通過財政部利用春節假期趕工擬訂的「輕稅簡政」所得稅制改革方案。雖然這套稅改方案係為因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之即將於九十八年底落日而提出,但在此總統大選的敏感時刻,難免被外界解讀成行政院「一周一利多」政策的延續,政治目的與意圖過於濃烈。尤有甚者,迄今為止,這套被財政部視為「面面俱到」的改革方案,似乎不但沒有得到預期的支持,相反地,卻引發輿論一面倒抨擊。除了時機的選擇不宜之外,我們認為財政部所陷入的困境,其實是未能妥適的拿捏住稅改的高度與格局所致。

綜觀財政部的方案內容,主要是在堅持促產條例租稅減免的全面取消下,所收回的稅收,用於廢除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及調降營所稅稅率至百分之十七點五,同時,並用來推動個人綜所稅稅率的調降與各項包括標準、薪資、殘障以及學費等扣除額的提高。由此可以很清楚的看出,財政部的用意乃是在於用各種可能被接受的配套措施,一次「買斷」企業已擁有了五十年的減免稅特權。在財政部長何志欽的心目中,產業稅優惠的過度浮濫乃係破壞我國所得稅制完整性與公平性的罪魁禍首;雖然法律上有落日的規定,但受制於企業界的龐大壓力,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最終總是被「借屍還魂」保留下來。歷任的財政部長對此皆感無力與無奈,但具有強烈學者理想性格的何部長,卻展現出突破挑戰的勇氣,亟思以改革的決心在其任內完成取消促產條例租稅減免這項「不可能」的任務。何部長這份勇於承擔的任事態度,我們予以肯定,但卻也因為這個急切的改革企圖心,讓其在構思稅改方案時,不論是高度與格局反而受到了嚴重限制。

首先,扁政府從民國九十二年始即通過實施由財政改革委員會所完成的「財政改革方案」,設定民國一百零一年達成國家財政平衡,其間明確規劃各種短、中、長期措施,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檢討即為其中長期改革方案項目之一。換言之,何部長在提出稅改方案時,最優先的目標或最核心的價值應該是建立在追求整體國家財政的健全與平衡之上。以此論之,財政部的正確立場應該是主張促產條例落日後所增加的一千五百億稅收,皆優先用於充實國庫,提高已經過度偏低的國民租稅負擔率,以改善財政收支失衡問題。尤其是租稅減免乃係政府原本就該收而未收的租稅,即不是正常稅制下企業所該享有的優惠,既然本就非其所該得者,政府在落日期限屆滿,當然就應該予以收回,萬無自失立場既取消優惠於前又回饋降稅於後的道理。

其次,既然已經將這項自始即不屬企業的特權,視為企業的「資產」,故政府若要企業放棄這項所有,唯一的方法便是競出高價取得。財政部所出的價碼除了營所稅稅率的調降之外,甚至還主動放棄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當做購買這項資產的「溢價」。完全忽略了如此做法可能對企業股利發放決策的扭曲效果,以及有錢的大股東透過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的擴大,採行「套利」行為規避稅負而對租稅公平造成傷害。尤有甚者,由於在出價時討好了富有的企業主,為避免社會經濟弱勢者的反彈與不滿,故只好再提出一些照顧中低所得的便宜性措施當成安撫附贈品,包括薪資、殘障、學費等各種扣除額的提高。姑且不論我國綜所稅有約三成的家戶本即無須納稅,故絲毫無法享受到這些措施的好處,更嚴重的是,在資本利得未臻健全課稅的現制下,即使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對稅後所得分配的改善效果亦根本無從發揮。凡此種種皆可看出財政部為了找到一可被接受的「價格」,卻讓整個稅改方案充滿了技術性與枝節性的操作痕跡。

最後,由於經濟部一直都是促產條例租稅減免的守護神,雖然一方面與財政部協商溝通,另一方面卻另行獨立完成「產業基本三法」取代促產條例,逕送行政院審議。財政部因而被逼得有些手忙腳亂,倉卒間自然亦較無法拉高稅改層次,觀照稅改全局。如果財經兩部雙方可以真誠合作,則即使一定要採行目前這種「取多少還多少」改革方案,經濟部亦應先告訴財政部未來預估將因此而增加多少補助預算以取代原先對產業的減免稅,如此,財政部在考量收回這一千五百億元用途與分配時,就不會僅局限在稅收增減平衡的計較,而遺漏掉未來支出面的增加對整體財政結果所造成的衝擊。

總之,我們知道財政部在保護國庫收入與抵擋租稅減免壓力上的辛苦與努力,尤其是在此選舉的政治敏感時刻。但如此一套幾乎全面討好的政策,卻無法獲得各界認同與支持,問題出在那裡?值得何部長深思。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8年2月28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