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有錢人近來流行「捐地節稅」。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的購買,轉而將其捐給當地政府,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依公告現值計入列舉扣除項中,且無金額上限,因而節省的所得稅負利益常甚為可觀。僅台北市一地,九十一年申請獲准的件數就高達二千八百三十六件,較前一年成長三倍,金額超過二百二十億元。有錢人對這項合法節稅的利 用已蔚為風潮,倒是政府對此一行為的處理態度似乎一直不甚明確。除了對這些規避租稅的富人予以「譴責」外,最近據聞不少地方政府計劃對此節稅行為開徵「富人捐」,要求捐贈者在捐地節稅的同時,亦要捐贈經費回饋地方政府。雖然政府急於想要遏止此一風氣的蔓延,但所採用的方法似乎值得商榷。

根據報導,地方政府採行的作法是要求贈地者必須依土地公告現值的某一百分比率作為捐獻金。全台率先實施公設保留地贈與基層政府,必須提供相對捐獻金的地方政府,乃為澎湖縣的望安鄉公所,捐獻比率是土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三。緊接著有可能成為本島第一個實施的新營市公所,則是計劃針對未設籍該市,或設籍未滿二年,或贈與土地取得所有權未達二年者,要求附加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二的捐獻金。其實,既然稱之為「捐獻」,則就不應由政府單方面強制規定捐贈的比率或金額。即便是以「契約」的方式為之,對捐贈者而言,它仍然是一種「不樂之捐」,完全違背捐贈應出於自願的本質。一個法治的社會,類此強制捐獻的行為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其次,所得稅法對捐贈扣除額的規定乃有其特別的立法意旨。在稅制上,個人的贈與行為不但不被鼓勵,且還要被課以稅率較高的贈與稅。所得稅中允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內扣除,自然是因此類贈與的性質特殊而予以獎勵之故。尤有甚者,若是屬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乃無金額上限,由此可見此規定背後具有更強烈的政策獎勵目的。如今,若任由地方政府針對捐地者另開徵「富人捐」,不但將因而抵銷了所得稅鼓勵民眾對政府捐獻的誘因,更將產生中央與地方政策步調不一的衝突,對稅制的完整性造成嚴重破壞。此外,由於捐地者額外捐出的捐獻金仍然屬於對政府之捐獻性質,故此筆金額還是可以列計在捐地者無上限規定的扣除額中。如此,地方政府附加在捐地者的稅負,將部分轉變成中央政府所得稅收的減少,由而牽涉到的中央與地方間的利害關係將極為複雜。

再者,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的使用乃在地方,捐地者捐贈的對象亦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發給的「抵稅憑證」抵的是中央的所得稅,地方每同意一件捐地申請就如同取得一項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根據現行中央對地方的補助辦法,通常計劃型補助款的範圍皆不包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在內。換言之,地方從事公共建設,土地的取得應是地方政府自己的責任。如今透過捐地,地方政府得以輕易地變相取得中央的土地補助款。對中央的補助款制度而言,這毋寧是一項漏洞與缺失;對地方政府的利益而言,區域或城鄉間補助款分配不均的問題將更為嚴重。

最後捐地節稅乃是市場自然形成的一種機制。賣地者獲得早日變現的利益;買地(或捐地)者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而政府則得以順利取得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早日從事地方建設。然而,由於能夠利用這些租稅利益的人畢竟太多是高所得者,不當或過度濫用此 節稅方法,所得稅的整體公平性將遭到嚴重的破壞。為減少有錢人利用捐地節稅得到過大的租稅利益,設法限縮其抵稅的土地價格乃為一重要關鍵。若能修法規定捐地抵稅乃以土地公告現值打折計算,將捐地者的節稅利益控制在適度的範圍,如此,則不但現行各方的利益仍得以維持不變,捐地的市場機制亦得以持續發揮功能。更重要的是,還可以兼顧租稅的公平性,進而所得稅收的損失才不致擴大而危及到中央政府的財政穩定,而這些都不是用「富人捐」能夠達成的效果。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2.3.9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