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建會日前端出國民年金規劃的甲乙兩案,甲案簡稱保險儲金制,乙案稱全民稅收制,不僅混淆了年金制度的正確觀念,而掉入名辭文字的魔障之中,更差點使經建會一位優秀專業的處長掛冠求去。不論是儲金制抑或稅收制,焦點是誰來負擔老人的年金?以及負擔的水準為何?
簡單的說,儲金制的原則是採社會保險的原則,要求二十五歲到六十五歲的國民,按月提繳費用,政府並依個人所得水準補助所繳費用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而稅收制係透過當年稅收來支付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定額「年金」,領取之老年人毋需在六十五歲前提繳費用。
這兩制各有其優缺點。儲金制的優點是政府透過補助費用來鼓勵繳費,所繳費用累積成年金基金,如經營管理得當,退休後的年金數額即頗為可觀,對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較具功能。但其缺點為對無固定工作或無收入人口的負擔較重,繳費意願不高。至於稅收制透過稅收由全民負擔老人定額「年金」,若欲「年金」金額較高,全民的稅負必然提高,並且隨著老年人口不斷增加,由年輕人口來負擔的責任必定加重,因此其缺點是稅收負擔不斷提高,影響年輕人口的納稅意願。但其優點是採「隨收隨付制」,行政作業比較單純。
更具體而言,儲金制如缺乏累積基金應用的配套鼓勵措施,必然喪失對一般國民參與的動機,而傾向於接受「先領取先享受」的稅收制,把負擔年金財源的責任拋給年輕的下一代。而稅收制就其給付方式,實不應稱之為「年金」,而是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皆可領取的「老人生活津貼」。因此行政院經建會的乙案—全民稅收制,其實就是借屍還魂的老人生活津貼制度。
我們認為國民年金制度應回歸年金的本質,參採歐洲先進國家的經驗,以社會保險模式來建構國民年金,並輔以年金基金應用的配套措施,如允許個人已繳足一定費用之後,可預先支用以購買個人住宅貸款之用,當可提高個人參與年金保險的意願和動機。至於全民稅收制,我們認為不必冠以年金之名,直接還原為老人生活津貼即可。而選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或老人生活津貼制度,則可訴諸全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