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昨天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的說法,已經間接反駁了該文論點;因為選民自己就可以決定採取兩階段領投票,並不違法。
即使中選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立委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主張地方選委會為其下屬,但未來若真因二階段發生選舉無效訴訟,被告選務機關應為中選會而非地方選委會。
易言之,中選會既是立委選舉的主管機關,假若任一選民在投票當日得以二階段方式領投票,就應推定二階段領投票為中選會所允許的合法領投票方式。這是因為主管機關原本就須要負起全責,而所屬人員「不聽話」是內部行政的問題,行政行為一旦公諸於外部就應有效,故即使二階段領投票被視為違法,被告機關當然也應是中選會。
更關鍵的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八條規定,得提起無效之訴的原因,要同時構成「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兩個條件。而所謂「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認定標準,依據過去實務上之見解則是「足以影響當選落選之結果」;亦即,要能證明採取二階段領投票會使原該當選之人落選,或原該落選之人當選。
進一步言,如果採二階段領投票將導致選舉無效,則還需證明立委當選者所得票數中,存在著因「違法」的二階段領投票而應改認定為無效票,且該無效票扣除後再與原最高票落選者所應得之票數相較,產生了應當選者落選而應落選者卻當選之情形。
然而,對於選民而言,無論採一階段或二階段領投票,只要投票過程並未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之方法,以及並非屬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四條所認定的無效票,則選民所投下的票便應視為有效而合法。換言之,無論是一階段或二階段,都不足以否定選民選擇哪一位及哪一黨立委的意思表示。
何況,朝野及社會的一般認知,也了解一階或二階爭議的背後,僅僅是為了公投過關、藉公投拉抬立委選情,以及使當選者落選而落選者當選。由此來看,未來如果選舉無效能夠成立,原因卻是出在立委選舉被公投綁架。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2-27/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