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公投「綁架」大選的目的能夠達成,行政院不惜聲言撤換泛藍縣市選委會主委及委員。昨天中選會也通過修正選委會組織規程,未來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因案收羈押或經起訴等三種情形,「得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予以免派」。然而,此舉仍有諸多法律上的疑義。

民進黨如此大費周章,目的就是為了要採「一階段」投票而護送公投過關。其深知討黨產公投如通過,必定也有助於總統選戰交鋒過程中的「戲劇張力」。因此,堅持「一階段」既是為了公投,更是為了總統大選鋪路。民進黨的戰略目標已定,戰術運用上則一再示人以握有行政資源的優勢,甚至還不惜直接以權力來震懾與壓迫敵營。

目前行政院將要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於訂定的直轄市與縣(市)選委會組織規程中,明定得以將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主委及委員免職或撤換之規定。

行政院既然在這個問題上,強調其係遵守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就更應該知道目前中選會的設置係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為依據,而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條第一項的:「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不符。

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既為合議制的獨立機關,無論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或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的規定,其組織都應該以法律定之而完成法制化。因此,尚未依據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完成法制化的中選會,其有無藉由訂定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組織規程的行政命令,進而在該行政命令中規定得以撤換選委會主委及委員?其實存在著甚大的質疑空間。何況,法規命令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預做規範,豈有為了當下欲撤換已上任的主委及委員,而針對性地訂定行政命令?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儘管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也明定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但行政院總不能在同一法律且同一條文的各項間,對於同樣為組織設置的規定上,僅採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而無視於第一項之規定。

何況,行政院既然強調直轄市與縣(市)選委會均隸屬於中選會,而且就像是中央派駐地方的中央機關一般;那麼,中選會這個「母機關」的設置,也應該要首先須符合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其他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等「子機關」才能適法地隸屬於中選會才是。

現在的統治集團大多為學法知法者所構成,他們擅長於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與攻擊對手,故「法律戰」常為其首要選擇。對此情形,讓人想到了英國艾克頓爵士傳世名言:「有權者必濫權,絕對的權力將絕對造成腐敗」,我們可在法律被執行的過程中,看到一張張濫權者傲慢與顢頇的面孔。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2-27/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