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日前向財政部提出「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徵詢財政部對於該條例租稅優惠專案的意見。為了銜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九十八年底落日,經濟部計畫改變以往的法制架構,將原來單一法律的內容拆分為三項不同的法律,未來主導我國產業發展政策的法律將包括「產業發展基本法」、「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及「產業創新加值條例」等三者。由於其中與財政部業務最為相關的係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中的租稅減免,故乃成為經濟部與財政部之間的爭議焦點,結果如何將影響我國稅制改革的推動方向,值得社會各界深切關注。
我國實施租稅減免已近五十年,雖然制定法律時皆以十年為落日期限,但迄今並沒有一次成功過,條文規定乃徒具形式。在這段期間中,不但企業界被養大了胃口,對租稅減免的依賴心理益愈加深,以致每到租稅減免應取消時,必定群起反彈對政府施壓。尤有甚者,政府本身亦如同吸食嗎啡,嗜癮成性,無法戒除對租稅減免的迷信,以致喪失掉全盤觀照與思考國家產業政策的能力。九十八年底促產條例租稅優惠措施再度到期,對政府而言,又是一次嚴厲的考驗。惟觀諸經濟部截至目前為止的表現,我們只能表示失望與遺憾。
承襲了舊有的作法,經濟部這次還是以「借屍還魂」的模式,將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措施改訂在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之中。一共五十一條條文中,有關租稅優惠的條文即占了一半,且大都是沿用現有的減免措施,了無新意。據聞財政部為了突破此一爭議困局,特別另行提出一套輕稅簡政的稅改構想,希望以租稅環境的整體改善來換取偏頗狹隘的租稅減免。財政部的初步想法是將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全數取消,而所增加的稅收則用以普遍性的調降營所稅稅率。企業界對此提議的態度雖仍有些許保留,但卻已有頗為正面的回應,至少已願意開始思考接受全面取消租稅減免的可能性。反倒是同樣身為政府行政體系一份子的經濟部,卻始終未見公開認同或支持財政部之提案。我們對經濟部的本位與鄉愿作風,深感不以為然。仔細檢視產業創新加值條例的優惠措施,雖然經濟部口口聲聲說已主動作了許多限縮與退讓,但是最終結果卻反而更擴大了租稅減免的浮濫,繼續危害國家財政與稅制公平。
其一,在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方面,經濟部原接受專業建議,打算將「自動化、資源回收、節約能源及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之優惠取消,但草案中最後仍保留了對「中小企業或特殊目的重大投資」之獎勵。既然是功能性的租稅抵減目的,一旦決定取消自應全體適用,萬無又區分企業大小的必要。何況,根據經濟部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我國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企業皆屬之,如此的「限縮」有何實質意義?
其二,在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方面,經濟部雖然增加限制五年免稅不得超過其投資金額,但卻將股東投資抵減的適用改為「風險性高且投入回收期長」之事業。換言之,五年免稅仍然適用於原來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但股東投資抵減則不再以該產業為對象。依照往昔的經驗,經濟部在訂定免稅適用範圍時,通常皆會不斷地放寬與擴大,最終的減免稅總金額反而可能會增加。尤有甚者,個人股東的投資抵減會造成所得稅負的極端不公,學者專家每每呼籲取消,未料經濟部卻仍一意孤行。其中最值得檢討的是,經濟部仍然執著於「產業別」的優惠思維,未曾嘗試跳脫五十年來的傳統窠臼。
其三,草案中同時新增了許多減免稅措施,包括國際產業人才三年內按百分之十課徵所得稅、技術作價入股與認股權證延緩課稅條件的放寬,以及營運總部所得投資國內不計入最低稅負等。這些不但成效難以確定,而且還破壞了稅制的完整性。國際人才的引進固然重要,但政府允宜有全盤性的考量與規劃,不應只在加值條例中針對「產業」人才予以減免稅優惠。如此,我國最低稅負制甫實施一年,成效尚未發揮,如今,卻率先以其他法律排除其適用,此不但明顯與最低稅負制的精神相互牴觸,更嚴重破壞了民眾對該法律的信心,未來恐怕會引起更多的效尤效果。
總之,經濟部這次雖以產業三法重新包裝,但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繼續採行租稅優惠。財政部若期待經濟部能接受並參與較大格局的稅改思維,則首須勇於揭穿其所提方案的「虛情假意」,庶幾才有逼其在透明社會檢視下就範的可能。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8年1月2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