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裡對於酒後駕駛的罰金,將原本一般酒駕者刑事罰金的最高罰金由目前的3萬元提高五倍到15萬元;至於,現役軍人酒駕的最高罰金,也由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順利的話將於年底的跨年假期就可以上路執行,藉此達到消極止惡的修法目的,只是,擺盪在酒後駕車的議題現象,還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根據交通部的統計顯示:從2005年到2007年因為酒駕肇事死亡者已經超過1746人,即使全面加強酒駕的取締,以今年(2007年)為例,一到十月期間仍然還是已有472條人命是死於酒駕,同時酒駕也是車禍肇事死亡原因的榜首。準此,即使是酒後駕車與肇禍出事不必然有著直接因果式的對應關係,但是,兩者之間所無法相與切割的高度關聯,點明出來之於飲酒行徑的論述思考將不止於個別性的偏好自由,而是有它進一步擴及到更多外部性(externality)的深邃考量,特別是攸關到若干基本課題的嚴肅提問,這其中包括有:
首先,關於『喝酒』究竟是想要、需要還是一項無法取代的必要舉措,事實上,回應於個人主觀性的認知感受、把酒言歡的從眾行為抑或是工作應酬場合的必要之惡,點明出來:飲酒一事早已遠遠超乎個人有限理性所能抵抗的,就此而言,期待自覺、自律與自制式的道德性指稱,總是讓人性誘因無法抵擋住飲酒作樂所衍生出來的各種危險情境,因此,相與關聯的各種禁制措施的確是有它回應於集體安全與公共利益的基本思考,畢竟,酒酣耳熱之後的種種脫序行徑,其所對賭的就不單單只是這些所謂酒國英雄的自身安危,還包括可能被波及遭殃的無辜者。
表: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按車種別、酒後駕車與疲勞失控分
|
車種別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
總計
|
432
|
524
|
729
|
|
大客車
|
4
|
2
|
3
|
|
小客車
|
187
|
234
|
271
|
|
大貨車
|
7
|
8
|
14
|
|
小貨車
|
39
|
54
|
51
|
|
機踏車
|
195
|
223
|
387
|
|
其它
|
0
|
3
|
0
|
|
拼裝車
|
0
|
0
|
3
|
資料來源:交通部網站(尋搜日期2007.12.19)。
連帶地,關於酒駕懲治的論述思辨就不僅止於處罰金額的多寡或是查獲3次以上的戒酒宣告,而是該種從大客車到機踏車的酒後駕駛、從淺嘗品酒到爛醉如泥、從無心初犯到不斷累犯、從0.25下降到0.15甚至於是0.00的酒精濃度、從第一攤到後面的續攤、從一人罪愆報連坐處罰以及從無心之過到蓄意殺人,究竟這些可能發生的景況是在什麼樣的飲酒文化情境裡被醞成、發微與催化。
就此而言,『喝酒』一事背後所糾結的是某種互動關係的社會模式、隱含著某些意圖性的從眾行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制度失靈、趨使他人無辜受害的街頭霸凌舉措以及根深柢固的勸酒或拼酒文化等等的結構性意涵,而這也指陳出來關於遏止酒駕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迷亂行為,就不全然只是將焦點擺放在單純法條修改的工具性層次上,而是要擴及到關於社會結構、社會行動、制度整合、權力以及文化等等層面的通盤性檢討,反則,任何切割式的修法工程,到頭來還是會不斷上演著生命對賭、傷殘枉死的街頭戲碼!!
總之,當喝酒隱含著某種主觀偏好的自由選擇時,那麼,關於酒後預期與非預期性的各種發展後果,就有它超乎於個體理性、交易成本、家庭悲劇以及社會代價等等的綜融性考量,就此而言,相應於法條修改而來的是諸如生命教育、觀念充權以及飲酒文化等等的社會人文工程!?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