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財政部為取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減免稅優惠而努力時,這幾天我們卻又看到了財政部在提送給行政院的「離島建設條例」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二個修正案中,新增了一些減免稅的措施。不同的是,前者的對象是所得稅,後者的標的則是營業稅。財政部解釋,為了促進離島觀光發展,特別給予離島設置免稅商店優惠,免除包括營業稅在內所有相關稅費。而為了減輕物價上漲壓力,乃修法授予行政院機動調降大宗物資小麥、大麥、玉米、黃豆等進口營業稅的權力。財政部對所得稅與營業稅的減免政策態度前後不一,背後或許承受了相當大的政治壓力,但是,身為主管機關,專業的考量與堅持仍應是最後的防線,財政部不可輕易棄守。
其實,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已經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當時制定此條款的目的,即是為促進離島的觀光產業發展,不但當地人的消費可免稅,去離島觀光的旅客在當地的消費亦無須課稅,希望藉此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刺激在地交易活動熱絡。惟此例一開,形同我國營業稅課徵的「一國兩制」,造成地區間稅制的不公平,而為防止離島免稅商品「回流」台灣本島,謀取不當利差及擾亂市場秩序,更增加了許多稅務稽徵上的成本。尤有甚者,免稅實施迄今並沒有發揮預期效果,離島產業發展始終未見好轉。
惟減免稅的享受就如同吸食毒品一樣,不但容易上癮,且會愈陷愈深而難以自拔。果不其然,離島地區的立法委員不久前便變本加厲要求財政部提出修法,將現行免稅營業人不得扣除進項稅額的規定廢除,以進一步保障離島營業人的免稅利益。如此做法形同將免稅效果擴大到其他階段或地區,對營業稅制的完整性將造成極大傷害,財政部堅持不肯同意。但為了抵擋民代的政治壓力,財政部乃另闢蹊徑,想出了以設置免稅商店的點子,作為立委要求扣除進項稅額的交換籌碼。根據目前的稅法規定,免稅商店的設置乃是以過境或出境的旅客為對象,換言之,係以不在本國的消費行為為主。因此,我國免稅商店的設置僅區分二種,一種為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另一種則是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的都市區內,而且,適用的旅客須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由於免稅商店的營業稅率為零,故無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的問題,如此不但可以符合民代的要求,另一方面,透過對免稅商店設置條件以及銷售貨物金額或數量的限制,又可以達到減少免稅物品被大量轉運至台灣本島的疑慮。財政部這項「兩全其美」作法,似乎頗有創意。但嚴格而論,其與立委們的主張只是「大惡」與「小惡」的差別而已。站在專業的立場,財政部實不該只是因為惡小而為之。更何況,如此做法乃扭曲了免稅商店原來以外國旅客為對象的設置目的。由於未來在離島免稅商店購物不論本國或外國旅客均可適用免稅,但外國旅客卻亦須受「限額或限量」的規範,這似乎與吸引外國觀光客在我國購物消費的立法意旨相互牴觸。
至於,對大宗物資進口營業稅調整的機動授權,我們亦有幾點質疑。首先,為減輕通膨壓力而降稅,其實施論成效若何?財政部如何確定這四項農產品紓解物價上漲的效果最好?如果同樣的邏輯成立,那麼,進口原油是否應該是第一個優先考慮降稅的物品?其二,加值型營業稅的特色即是最終消費階段前的免稅,會因「追捕效果」而喪失了免稅,只是圖利了大財團進口商,對於利用這些原料所製造出來的下游產品而言,並未得到相同的好處。若此,我們如何期待對大宗物資降稅真的會有減輕物價上漲效果?其三,機動授權的目的乃係為了短期間物價的穩定,類似的機制早已存在於貨物稅(對油品)與關稅之中,但既然是一種短期彈性的因應措施,立法授權時自然便應予以適當的時間與幅度限制。現有貨物稅與關稅對此皆有百分之五十內增減的規定,關稅甚至還以一年為限,這次營業稅的授權則完全未有類似限制,這點未來可能變成一個「尾大不掉」的稅制漏洞。
我們知道財政部面對上述營業稅的減免問題時,承受了很大的「由上而下」壓力,似乎亦很無奈。但如果犧牲專業所換得的卻是不一定有效的政策,這種「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代價,值得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年12月19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