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院的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的修法內容還包括: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象從30人以上事業單位受僱勞工擴大到全國所有的受僱勞工,至於,留職停薪津貼部份也將可獲得全體勞工平均投保薪資五成合計約莫有1萬5千元的補貼,並且最長可以請領6個月;除此之外,未來的配偶陪產假也將從現行的2天增加到3天。顯然,乍看的利多消息,是有它嚴肅思索的必要。
基本上,將目前的兩性工作法改名為性別工作法,主要還是試圖將生理層次之男女兩造的『性』(sex)朝著更為兩性平權以及去性別傾向化的方向思考,只是,扣緊現有婦女較低參與的職場勞動以及頗為吃重的家事負擔等等的真實現況,點明出來此一修法在用以導正性別刻板印象(gender stereotypes)的企圖作為上,還是有它無法迴避的結構性限制。準此,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法工程在之於家庭私領域裡所加諸對於女性各種人身限制的引導作用上,這的確是需要擴及到諸如家庭教育法等等觀念充權的相互搭配,畢竟,回應於性別社會化的成長歷程,早已是將做女性與主婦的母職角色扮演,視為是女人相當關鍵的主要角色(master role),而這也使得兩性工作法的修法通過,是有可能反而會讓女性招致到更多的人身剝削。
其次,關於性別平等法的修法效益,這也是需要進行整全多層的綜融性思辨,一則超乎於修法工程而來的是對於國家介入程度的意識型態以及以家庭為中心照顧政策等等基本命題的廓清與提問;連帶地,相應於修法工程而來的各種服務項目所需,又是否縝密配合從而建制成為完善的支持體系,畢竟,一個家庭裡需要照顧的不只有稚齡的幼兒,而沈重的照顧負擔又豈是逐漸弱化的小家庭所能一手托天的,至於,相應於消極不作為以及缺乏整體規劃的家庭運作藍圖,到頭來,只是進一步加深了女性兩難抉擇上的痛苦掙扎;最後,無論是育嬰、扶幼、顧老抑或是整個家庭的正常運作,其所考量到的又豈只為了覬覦那份留職停薪的薪資津貼。準此,問題的思索重點還是在於如何嚴肅看待之於家庭自身包括經濟自主、照顧人力以及穩健運作等等支持力量的羸弱性,而非是將國家所應肩負的照顧任務,再一次塞回給無法推卸的婦女身上。
總之,性別工作法的修法工程不應該過於與如何刺激生育的意願問題綁在一起,以致於忽略了生養照顧的能力問題以及家庭少子單薄化或是女性母職角色壓力的結構性問題;連帶地,將家庭的照顧工作過於單純、簡化的切割,背後所突顯的是一套多樣且多元的家庭照顧藍圖,這的確是有它建制推動的迫切性;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帶給若干或是特定婦女相關權益保障的同時,其附帶所指涉像是影響企業聘雇意願、降低產業競爭力以及增加社會成本等等衍生性影響的歸咎說詞,諸如此類的論述思考只是更加彰顯出來關於性別角色、性別分工以及性別社會化背後所糾結的諸多迷思與弔詭!?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