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開會討論促產條例租稅優惠即將落日的問題,最後決議提出綜所稅最高稅率降至三○%、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一○%、廢除最低稅負制、以及將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制改為股利免稅制等數項改革主張。雖然在民間稅改聯盟與學術界的責難聲中,企業界的態度轉趨保守、謹慎,但觀諸其所建議的稅改實質內容,卻未有任何修正或改變跡象,可見企業界對於社會輿論的批評,並沒有虛心的反省與接受,充其量只是將行動改成「鴨子划水」而已。為避免稅制改革的真相被任意扭曲,我們認為有必要以專業角度為我國稅改的過去與現在作一番較完整的剖析。

我國利用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減免作為刺激經濟發展工具的歷史非常久遠,從民國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主要的法律依據為「獎勵投資條例」,共計實施了三十年,民國八十年代開始改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名之,繼續採行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迄今亦已將近二十年。換言之,對於那些能夠享受減免稅的企業而言,其實質有效稅率遠比名目稅率為低甚多。惟即使如此,為避免營利所得造成在企業與個人間的重複課稅,我國乃參考先進國家做法,於民國八十七年開始實施兩稅合一,針對營利所得只選擇在個人階段課一次稅,企業階段所課的營所稅,在個人取得股利時,可以完全扣抵回來,亦即採設算扣抵的兩稅合一制。在此兩稅合一下,營所稅已成虛的課稅,營利所得稅負乃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為準,僅課一次稅。理論上,企業階段的減免稅實已無必要,應予取消或大幅降低,但我國在八十九年修正實施第二個十年的促產條例時,卻迫於企業的壓力而仍然保留各種功能別、產業別與區域別的租稅優惠,以致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問題並沒有解決。直至民國九十五年實施最低稅負制,將促產條例中的減免稅納入基本稅額之計算中,此種情況才得以些許改善。

既然在兩稅合一下,企業已非實質的課稅主體,對其減免稅並無任何稅負增減的實際意義,徒然只會造成更多企業競爭行為間的扭曲與不公而已。換言之,在兩稅合一下,租稅優惠本來就應該取消,因此促產條例的屆期落日乃為當然之事。至於,我國是否應採兩稅合一或何種合一制較佳,則是另外一個議題。就租稅減免的合理性言,即使沒有兩稅合一,促產租稅優惠的浮濫本就應該嚴格檢討,如今何況是在有兩稅合一的情況下,不當的租稅減免就更沒有存在的理由。由此可見,工商團體為因應促產租稅優惠的落日而堅持要求將其與兩稅合一的修正綁在一起,邏輯上根本說不通。至於取消最低稅負制的主張則更是荒唐。如果促產的減免稅已廢除,則自始便無最低稅負的適用問題,企業界又何須為此擔心。除非企業界是想利用這次促產的落日,趁機將其他受到最低稅負約制的不當減免稅優惠也一起偷渡鬆綁。

其次,談到未分配盈餘加徵一○%的取消問題。此一課稅的導因乃係來自企業與個人稅率差距過大所造成,為避免企業刻意保留盈餘不發股利而享受租稅遞延利益,遂有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產生,其乃為中性的租稅設計。尤有甚者,其更不是因兩稅合一的實施才採行的制度,我國早在獎投時期就曾經為特別產業超過資本額二倍以上的保留盈餘加徵一○%,但那時候我國並未採行兩稅合一。企業界常常喜歡將未分配盈餘加徵怪罪到兩稅合一身上,完全是一種錯誤想法。其實,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的前題條件乃是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的縮小,其作法有二,一為提高營所稅率,另一則是降低綜所稅率。企業界自然偏好選擇後者,此亦即為何其建議將綜所稅率降至三○%的原因,只是,如此作法,勢必對綜所稅的重分配功能產生破壞,社會的貧富差距問題將更為惡化。倘若再加上將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改成股利免稅,則股利所得實際上即變成分離課稅,在高所得者擁有較多股利所得的前題下,必然會對社會的所得分配不均造成雪上加霜後果。不論促產的租稅優惠有無取消,這兩個所得稅制的「本質」問題都不會有所改變。

總之,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制乃是以維繫綜所稅重分配功能為考量下的設計。如今,企業界藉促產落日的討論,意圖趁機「衝撞」這個關鍵價值。然而,只是簡化的以「時空環境不同」為理由,未免過於牽強且不夠專業。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125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