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這幾天為了泛藍執政縣市堅持採「二階段」領投票,在助選的公開場合說出了「總統不是當假的」、「朋友建議戒嚴」與「選舉無效」等威嚇性的言語。沒錯,陳水扁即使在助選的場合中,依然不是當假的總統,他正明示就是以總統身份來助選,「不然你又能怎樣」?然而,總統及政務官等官職都是政府公器,儘管陳總統又身兼黨主席,而政務官本是基於政黨所任命,但若要全然只以政黨人員之身份從事助選時,也應只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否則,總統及政務官們不務正業地長期輔選,不僅屬圖利特定政黨而影響選舉之公平,事實上也已經涉及了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規定,立委選舉之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十日內,但這並不意味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首長在這十日內參與競選活動時,才應該受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範。在二OO一年立委選舉時,當時擔任中選會委員的黃崑虎,曾公開為特定參選人站台助選而遭違反選務中立的抨擊。沒想到,黃崑虎竟以「不是在法定選舉活動期間為朋友站台助講」為由,認為絕無違法的問題而「只抱歉,不道歉」。黃崑虎似乎沒弄清楚的問題是,既然中選會官員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不可以助選,但在非法定競選活動時就參與了助選活動,其「犯行」豈不應屬更為嚴重?

同樣的,陳水扁自己公然強調是以總統身份到處為人助選,但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既然尚未屆至前,陳水扁就應該只具有陳總統的身份,其陳主席的身份也理應被陳總統的身分所吸收。何況,陳總統砲火四射於非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的選舉造勢活動,使其總統身份與單一政黨選舉造勢的場合也極不相稱。而且,隨著陳總統助選行程而來的,包括空軍一號滿天飛,總統車隊走遍大街小巷,以及逐漸升高的維安特勤及區域安全警戒勤務等,這些需要由全民買單的政府資源,難道都可以合法且正當地讓陳總統使用在「非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的助選行為?

今年十一月七日甫修正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增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而同法第一一O條第三項亦增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的處罰與追償遭濫用經費之規定。對此,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若「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僅係指機關不得以政府資源來助選,而並不包括總統、副總統、政務官及民選首長從事助選活動,那麼這些公職人員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外從事了助選之行為,或是各級政府機關以政府資源從事非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的選舉活動,便都更應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該非難的情形才是。

目前雖然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綁住陳總統帶頭違法助選,但其卸任後即應受到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追訴。並且,為了端正選舉期間政務關公器屢為私用的現象,現在就可先法辦在非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參與助選的政務官。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