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最近新修正了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自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以來,雖然曾有過一些修正,其中如人口超過200萬之縣市,可以準用直轄市之法律規定,都算是重大的修正。但是,「地制法」中一些重要的,有關地方自治根本變革的條文,則屢屢提出修正草案,也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送立法院,但是,都沒有完成修正之立法程序。由於受限於立法院法案屆期不延續的規定,有關地方自治改革的修正草案可以說都是胎死腹中,十分可惜。
最近行政院又通過地制法修正草案的新版本,其中修正條文涉及相當多的地方自治的基本變革,值得重視。
首先,在有關行政區劃方面,新修正的條文草案,規定「整體規劃推動地方行政區域調整,鼓勵縣(市)、鄉(鎮市)合併調整」。有關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劃,已經將近五十年沒有調整,各界都認為現行之縣市區域,甚至於鄉鎮市之區劃,早已不合時宜。但礙於政治性因素,例如一旦區域進行調整,就會影響選舉的公共職位的數額變化,因此,沒有任何政治人物敢具體推動。可是,受到現行縣市及鄉鎮區域界限的影響,很多跨域問題的處理,例如水資源、垃圾、河川整治、區域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等,都是重大問題的解決,卻變得束手無策。縣市的區域調整,受限於行政區劃法,但若鄉鎮市的區劃調整,可以從地制法中找到法源依據,至少可以先解決鄉鎮市之間跨域問題的解決。因此,地制法在這方面修正的用意,是值得肯定的。
正因為了跨域問題的解決,繼之而需要有的修正,就是跨域合作的方式及保障,原先地制法有關跨域合作,受限於地方議會彼此的同意,政治因素,甚至於政黨競爭的關係,使得原來地制法有關跨域合作的規範,形同具文。各縣市,甚至於鄉鎮市之區域合作,困難重重。現今提出的修正方向,是準備以制訂或修訂相關法律,賦予地方以協議、行政契約、設立管理組織或行政法人方式,進行跨域合作。這種以行政法人及行政契約的方式,進行跨域合作的方法,在國外行之已久。尤其是在美國,因為係聯邦體制的關係,跨域合作必須靠法律來加以保障,成效不錯。台灣雖是單一體制國家,但如果跨域合作可以獲得法律保障,不受地方縣市長或鄉鎮長政黨輪替的影響,應該可以鼓勵彼此之間的合作。
當然,新提出來的修正條款,有關取消鄉鎮市一級的選舉,為長期以來的爭論,相信在真正修法時,勢必也會引發再一波的爭議。不過,從政府層級的減少來看,這也是一種趨勢,拋開政治性考慮不談,也需要理性地去思考。不過,新修正的條文中包括「立法禁止給予各級民意代表固定額度之『小型工程款』、活動經費及相關之費用」,方向正確,立意絕佳,但引起的反彈必然鉅大,會不會修正通過,恐怕困難相當大。
(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 2007年11月16日播出)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