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台灣合理的整套年金架構,長相應該是什麼樣子?學理上迄無共識。不易共識的理由之一是年金本身可以是一個價值觀念,也可以指的是一套具體的社會制度。就價值觀念而言,年金本身即蘊含了各種不同價值與倫理判斷的成分在內;就制度本身而言,則受到不同的經濟、文化、人口、社會等結構性因素的影響。

目前行政院經建會規劃了稅收制福利型平衡基金,以及保費制保險型個人儲蓄帳戶兩方案,雖然就福利型與保險型的本質而論,其財源籌措無論政府是徵收「租稅」抑或收取「保費」,皆是全體人民的負擔。惟從經濟資源分配「公平」與「效率」的角度檢視,租稅與保費在意義上是截然不同的。

就負擔的公平性而言,必須比較我國整個租稅體系之稅率結構,以及費率結構之間「累進」程度的大小;其中,「保險費」之徵收與給付連動為定額形態,使得保費之繳納已類似於「人頭稅」,其累進程度往往小於租稅之課徵。其次就資源使用效率而言,由於現今租稅之徵納「能力原則」較受到重視,形成納稅者不一定是利益享受者,使得財貨的享有與相對代價的償付之間,兩者並無顯著關聯;而保費(指定用途稅)的繳納精神係循「受益原則」,類似市場價格機能(強調對等報償性),配置效率較高。就此而言,如果僅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檢視,租稅與保費二種年金制度的取捨,焦點仍然是模糊的。

雖然如此,惟從財務規劃的角度進一步分析,發現由政府辦理福利型年金,有可能發生「競租」行為的困擾。我們知道,基本上政府本身是沒有財源的,資金都來自人民。因此,早期政府只是透過某種「機制」,將人民手中的資源取來,做一些市場機能無法提供的服務,整個機制運作過程的根源(合法性)乃立基於民意。就此而言,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很清楚,並不會有太大的壓力逼迫政府從事過度的支出。惟,近年來國內政治經由民主化的快速發展,使得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趨於模糊化和複雜化,此種機制本身往往被扭曲甚至破壞。保險型年金制度將透過個人的自我負責,以及社會整體之他助與互助行為,使得資源分配機制能夠適當運作。

由於選票壓力下,「民主政治」特有的現象是容易降低政府的責任感,因為搞不清楚「誰」該向「誰」負什麼責任。目前主張福利國主要的訴求之一是,老人經濟生活保障(國民年金)應由政府提供,替代家庭的角色。惟進一步分析,所謂由國家提供生存的保障(尤指福利型年金),實質上只是將個人在私部門之市場經濟體系的競爭,轉移至公部門政府預算大餅的分食而已,這是一種競租行為。政府責任感的渾沌不明,民眾財政幻覺的普遍存在,加上利益團體的強力運作,實施福利型年金將遭遇的困窘實不難想像。解決之道,唯有釐清並強調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對等關係。換言之,在制度的設計上,「福利」年金之給付水準必須與特定財源(例如營業稅)連動,亦即必須將其特定財源的籌措方式加以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