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由豪政治獻金事件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朝野政黨為此又掀起一波口水大戰。幾個受到波及的當事者日昨總算都正式出面,公開澄清相關的疑點。最重要的是,陳水扁總統也首次針對此事發表四項公開的宣示。其中除了說明他對執政團隊有信心,但若有任何成員被證明操守有瑕疵,絕不寬貸縱容外,他特別強調自己在從政過程中,如果收過任何非法的金錢,就馬上退出政壇。這是陳總統對自身人格清譽的承諾及保證,民眾對國家領導人的操守亦應該給予一定的信賴,但可惜陳總統並未對所謂「非法」獻金作進一步的解釋。

每次出現類似政治獻金的疑案,社會就會呼籲立法院趕快通過完整的陽光法案,包括政治獻金法、遊說法及利益迴避法等。朝野政黨雖然也都表示贊同與支持,但長久以來這些法案總是在不斷地協商與衝突中被擱置。這次事件伊始,朝野雙方又是一番相互指控與推諉責任。陳總統趁此再次宣示希望結合國親兩黨的力量,共同促成政治獻金法能在二月底前通過,其餘陽光法案也希望能在本會期完成。其實,即使沒有上述陽光法案,現行某些法律早就已經對政治獻金的行為有所規範與約制,其中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遺產贈與稅法、所得稅法等。只是,目前的法律規範不夠周延,漏洞與缺失太多,不足以產生預期的效果。

其一,財產申報制度太寬鬆。財產申報制乃是確保公職人員清廉的基本作為,我國於八十二年即已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根據該法第七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應將其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之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此亦即「盲目信託」的性質。依此,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根本就不會發生備受質疑的「炒作股票」問題。遺憾的是,我們的法律只是將這項信託規定視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選項而已,公職人員只要選擇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其財產的變動狀況,就可以不受信託財產的約束。自申報法制定以來,還未見有任何一位政治人物願意「自動」採用這項財產信託規定,以道德標準期待政治人物的選擇乃不夠務實,既然想要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效果,就應明文強制為之。

其二,政治獻金的法律執行要件不足。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五之四亦有類似規定,只是涵蓋的對象更廣而已。然而,由於該二法對於違反此條文的行為皆無對應的罰則,致使該規定流於形式,遵守與否純為政治人物的自由心證。為貫徹此一規定的實際成效,必定要有具嚇阻性的處罰條款以為配套。

其三,租稅逃漏的查緝效果不彰。按選罷法規定,合乎法律限額內的捐贈皆可在所得稅申報中列為扣除(個人)或費用(企業)項目處理。但根據遺產贈與稅法,個人對他人或團體的贈與乃須課徵贈與稅。由於贈與稅課稅第一級距為贈與淨額六十萬元以下,若政治獻金符合選罷法之限額規定,則個人當無繳納贈與稅的疑慮,但若實際捐獻金額超過法律規範,則即使選罷法無罰則約制其行為,政府仍有查緝其逃漏贈與稅的權力。尤有甚者,捐給政黨或政治團體固然無法免除贈與稅的課徵,但若能改為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則便無須繳納贈與稅。再加上這些所謂「非營利組織」連營利事業所得稅皆不用繳,無怪乎許多政治人物都紛紛以設立「基金會」為名,俾方便政治獻金之吸收,更藉以逃避應有的納稅義務。如果政府對財團法人的管理可以加強,再輔以贈與稅的查核與勾稽效果,當然大幅改善不當政治獻金的氾濫。以上這些都是現行法律對政治獻金規範的明顯漏洞。陳總統日前表示若政治獻金法仍然受到杯葛與阻擋,他將率先以行政院版的政治獻金法為規範,以身作則並展現推動陽光法案的決心。其實,陳總統無須捨近求遠,只要即時宣布率先依法選擇「財產信託」,同時並嚴格督促行政機關提升管理效能,我國政治獻金環境的「陽光」就在身旁。

(本文刊登於工商時報93.02.08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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