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這個會期即將結束,剛忙完北高市長與議員選舉,立委們依照往例,趕緊開始進行法案「清倉」的工作。最近,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成為立院關注的焦點。緊接著上個星期才初審通過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放寬,立院這個禮拜馬上又對朝野立委提出的十三個修正版本,進行審議。其中所包括的內容,堪稱琳琅滿目,除了將現有的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以及特別扣除額等的金額上限大幅調高之外,更有主張基於「婚姻懲罰」的理由而將有配偶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提高為現行的二倍。尤有甚者,立委們還提出了許多新增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包括買書費用(為鼓勵讀書風氣)、購票支出(為鼓勵藝文活動發展)、以及電腦購置費(為教育必備用品)等,令人目不暇給。我們再次看到這些立委們「義正詞嚴」的作秀本領,亦再次體認到這些民代們「討好選民」的政治壓力。然而,我們擔心的是,稅制公平的改革目標將成為最大的犧牲代價。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係規定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在計算稅負時,得以減除的免稅額與扣除額項目及金額。扣除額包括一般扣除額,其中又分標準與列舉,以及特別扣除額等二種。一般而言,前者的減除乃係一種納稅義務人賺取收入的「必要費用」;後者的減除則是一種特殊「政策考量」的設計。由於個人為獲取收入而發生的相關成本,不但在學理上難以明確認定其項目,在實務上因為個人通常沒有記帳的習慣,故亦難以採用類似企業的課稅規定,憑據核實扣除費用。因此,只好以「擇其要者」為代表性的扣除項目,而這亦正好給予民代們廣大的「言論空間」,只要以簡單的思惟與邏輯,即可振振有詞的合理化其增加或提高扣除項目與金額的主張。至於本質上即係為達成特殊目的而設計的特別扣除額,當然就更容易成為民代們爭取與競逐的利益場合。此種現象在各國皆然,並非我國所獨有。只是,民意代表的專業素質與國會民主政治運作的機制,仍然決定了一個國家所得稅制的健全與公平。

根據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的規定,我國的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除了依第十七條規定的金額為基準,且還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至於基準的修正,依法每三年評估一次,但須「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為判斷的標準。這次立委們所提各種五花八門的修正版本,有些固不在第五條之一的規範範圍內,但我們卻完全看不到立委們稍微尊重該條文的立法精神,對所提的修正主張作更嚴謹與專業的論述。有的盡是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辭,例如提高有配偶者之儲蓄投資扣除額至二倍是為了達到鼓勵國人結婚與生育的目的,以及將購買參加藝文活動的票價支出納入列舉扣除項目係為了提升我國文化藝術活動的發展水準等。這些說法不但完全沒有專業的證據支持,如果立委去調查一下他們極力想「討好」之選民意見的話,亦必會被斥為無稽之論。

在這種欠缺專業品質的立法環境中,我們如何可以期待立委們對整體稅制改革的關心。這些林林總總的扣除額調整對高所得者比低所得者有利,若經實現將會對稅負分配的不公造成何種影響?這些琳琅滿目的扣除額擴增對國家財政產生巨額的稅收損失,若付諸實施政府未來將如何彌補或籌措其他相對財源?在立法院的審議過程中,我們看不到立委們對這些嚴肅問題的討論與思考。難怪儘管財政部一再提出辯駁,希望立委們以國家財政困頓為念,並能對稅制改革作整體性的考量,但立委們卻毫不為所動,仍然強烈執意力圖通過該修正案,完全棄專業與制度的合理性於不顧。

觀察最近幾年我國的國會生態,朝小野大的結果,讓許多法案的審查完全由在野黨在主導與控制,執政黨所能為者,大都是藉由議事程序的杯葛或朝野協商的緩衝等手段,來因應所面對的惡劣狀況。尤其是減免稅一向被視為是最具選舉效益的政策工具,故許多例如計程車使用牌照稅與汽燃費廢除等國民黨執政時都不敢實施的政策,反而在其下台後,透過國會的多數優勢,逼使著行政部門只得接受。

當然,這中間執政黨的立委們基於選票考量,未能與行政部門採取一致立場,共同堅守專業,亦是造成減免稅法案常能順利通過的原因之一。目前有關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的審議,在國會生態並沒有任何改變的跡象下,我們的預測是稅制公平理想性的目標追求,在這一輪的戰役中注定還是要失敗的。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2月26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