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高所得者不當利用租稅優惠規避稅負,提高所得稅應有的所得重分配功能,進而增加社會對租稅公平的信心,我國終在今年開始實施了「最低稅負制」。一般預期,這個制度的採行,將會對我國益愈式微的所得重分配機制,產生正面的助益。惟由於納入個人綜所稅的最低稅負項目,原先大都無須課稅或未確實納稅,故難以在實施前正確估算其可能增加的稅收效果,或其對稅後所得分配的影響。質言之,我國的財政狀況與稅制公平未來將會有何變化,目前尚難逆料。因此,政府正要陸續推出的各項稅改方案,切記仍然不可牴觸或背離了這個當前社會大眾最關切課稅原則與精神。
財政部長何志欽最近對外宣布一些未來稅改的理念,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金融商品稅負問題,以及股利所得免稅等。有關遺贈稅的改革,乃是何部長自上任開始,便一直不斷宣示的政策。未來改革方向大致已確定,即擴大稅基,減少重複減免;調降稅率,稅率級距縮短為五級;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免稅額共用;以及防堵實物抵繳的漏洞。有關金融商品課稅部分,何部長雖然宣稱正委託學者就此進行研究,但卻也指出未來可能朝向只課交易稅或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的改革方向。至於,股利所得免稅部分,由於促產條例九十八年將屆滿落日,何部長希望股利所得只在企業階段課徵百分之二十五的單一稅率,個人股利所得則完全免稅,藉此換取經濟部同意取消企業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凡此種種未來可能採行的稅改,看似個別與獨立,但卻都會對社會稅後所得或財富分配的公平性,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是故,政府在進行改革時仍須要格外審慎。
我國所得分配的不均度,最近這五年以來不斷惡化,五等分位家庭高低所得差距倍數,從五點五倍上升至六點一倍左右。依照我國的稅制設計,所得稅、土增稅、地價稅以及遺產贈與稅等皆採用累進課稅,對於所得不均理應具有重分配的作用。惟因近年政府浮濫採行種種減免稅優惠措施,讓高所得者得以規避許多稅負,致使累進稅制的重分配功能大打折扣。根據分析結果得知,民國九十二年我國原始所得五等分位高低差距倍數為七點三二倍,但經課稅後僅使得這一差距縮小零點一三倍而已,為這六年以來最低。政府能否有效創造重分配效果,主要係依賴課稅機制與社福支出二種方法,目前我國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有九成來自後者,源自前者的因素只占一成,此一比率不但極度失衡,且亦顯示我國稅制不公的嚴重程度。
誠如何部長所言,我國遺贈稅的確須要大幅改革,以租稅專業而論,目前設定的改革方向亦大致正確。惟除了擴大稅基與防堵實物抵稅漏洞或有助於改善稅制的公平性外,其他如提高免稅額、降低稅率以及縮減級距等措施,似乎都可能反而對富有者有利。政府在採行前,應該公布更嚴謹的分配影響效果評估,以釋社會疑慮。至於股利所得免稅,因係僅對公司盈餘課稅,相當於對股利所得之分離課稅,具有分類所得稅的性質。我國個人所得稅乃採綜合課稅制,各類所得合併課稅,使各類所得間之稅負相同,並維持適度累進,以符合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除非我們不再堅持此一所得稅基本課稅原則,否則對於各類所得皆不宜考慮予以單獨課稅。尤有甚者,根據民國九十年的綜所稅申報資料,股利占最低稅率級距者(○至三十七萬元)綜合所得的比率僅為百分之四,但占最高所得級距者(一千萬元以上)的比率卻高達百分之六十,由此可知股利所得免稅對高所得者的利益乃遠大於低所得者,在證券交易所得已經免稅的情況下,必將使得我國的所得分配更加嚴重惡化。
最後,有關金融商品的課稅問題,政府亦面臨相同的考驗。我國金融商品所得稅負因商品種類與發行單位的不同而有差別,這種課稅不一致的缺失,自當予以矯正。惟交易稅與所得稅乃二種性質截然不同的稅目,各有其課稅的特別目的與預期發揮的功能,不得輕易將此二者混淆或相互替代,如果將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將發生與上述股利所得免稅相同的問題。惟如果以金融商品交易稅取代所得稅,則我們將再次面臨多年前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爭議,且繼續承擔自證券交易所得稅後,整個社會所得益愈惡化與不公的後果。
總之,租稅改革是一項延續性的動態工程,不能因財長的更動而停滯,但對於改革的目標與原則卻須要堅持一致性。至少,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不認為在效率與公平的取捨或權衡上,政府的稅改已可輕忽或放寬對公平的要求。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0月11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