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日前正式開議,立即就有立法委員針對金融機構營業稅稅率提出質詢,要求財政部將稅率由現行的百分之二,調高為百分之五。新上任的財政部長何志欽首度面對咄咄逼人的詢問砲火,雖嘗試解釋金融營業稅依總額課稅的設計,與按加值課稅的一般產業,有比較基礎上的不同之處,但立委們卻不滿意部長的答覆。最後,何部長只得承諾在一個月內對此問題進行研究,再作定奪。金融營業稅率是否應該調高乃是一項高度專業的議題,須要審慎的分析與評估,以免偏誤的決策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營業稅課稅制度分加值型與非加值型二種。前者以每一交易階段的附加價值為稅基,稅率百分之五,以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互抵扣的方式,計算出營業人每期應繳的稅額;後者則以每一交易階段的交易總額為稅基,稅率按不同業別有所不同,營業人依銷售額課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我國金融營業稅採用後者,亦即總額課稅。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率外,其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二」。所謂「非專屬本業」係指諮詢顧問、保管箱及不動產出租等次要金融服務,相對地,有關信用借貸、存款帳戶操作以及貨幣(外匯)、股票、債券、保險等交易,則為主要金融服務,亦即稅法上所稱「非專屬本業以外銷售額」之意。簡言之,我國金融業皆按總額課徵營業稅,其中主要業務稅率為百分之二,次要業務稅率則為百分之五。

金融業消費稅,一直都是租稅理論上爭議的話題,迄今尚未有定論,其中包括二個重點,一為金融服務應否課稅,另一則為金融服務該如何課稅。原則上,消費性的金融服務自當屬於消費稅的課稅範圍,但要明確區分消費性與企業性金融服務實務上並不容易,且會造成許多難以防止的弊端。此外,金融交易為非實質的樣態,本就不易精確衡量與計算其所提供勞務的真正加值。即因如此,世界各國對金融業的課稅大都採取免稅的態度。惟由於各國的消費稅制多為加值稅,在進項稅額因銷項免稅而不得扣抵的情況下,金融業仍然會被課到部分稅額,並未能完全免稅。我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之初,即考慮到金融業此一特殊性質,故乃將之排除在加值型之外,仍採總額課稅,從而其進項稅額亦無法扣抵。一般而言,金融業的加值率大約為百分之七十左右。若假設國外加值稅率為百分之十五,根據公式計算的結果,我國金融的營業稅稅負,主要業務部分為百分之三點五,次要業務部分則為百分之六點五。相對地,國外金融的加值稅稅負,主要業務部分為百分之四點五,次要業務部分則為百分之十點五。兩相比較,我國金融業的消費稅稅負乃比國外為輕,是故尚無妨礙金融產業國際競爭之虞。

至於金融業與國內加值型課稅產業間的稅負比較,在金融業與一般產業加值率各為百分七十與百分之二十的假設下,根據公式計算結果,不論主要與次要金融業務二者的稅率,皆比國內一般產業的稅率百分之一為高許多。此外,若以實質稅負而言,將應納稅額除以應稅銷售額(即扣除免稅與零稅率部分)定義為產業實質平均稅率,計算的結果發現,民國九十三年加值型課稅產業的平均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一四,民國九十四年則為百分之一點一六。同期間,金融業的平均稅率卻分別為百分之二點二六與百分之二點三一,由此亦可知,我國金融業的實質營業稅負的確比加值型課稅產業相對偏高。如果將上述我國金融業稅負較國外為低的事實納入而併同考量,我國營業稅稅率結構,在維持不同產業間稅負一致的原則下,應該以採取提高一般產業加值稅率的方式為宜。至於金融營業稅稅率是否或何時可以調高,則要皆應以實質稅負的差異為考量的主要依據,不應僅以名目稅率的不同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其實,立法委員之所以強力要求金融營業稅應調高的理由,乃是基於「調回」的觀點。亦即當時政府將金融營業稅率從百分之五降為百分之二,乃是為了協助金融業打消呆帳目的,如今金融機構逾放情況既已有改善,故自當予以恢復。我們充分理解這種關切與想法,但立委們應該譴責的是把金融營業稅當作解決金融問題政策工具的錯誤,而非「賭氣式」的繼續破壞與扭曲我國稅率結構的合理性。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9月26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