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資要求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的龐大壓力下,據悉財政部即將以解釋令為外資的課稅解套,以「實質受益人原則」來區別外資的課稅範圍。根據此原則,外資在台即使有分支機構,但屬於其自有資金的所得才須適用最低稅負課稅,外資總公司在海外募集資金,屬於信託基金、代客操作等資金之所得,則皆可不納入最低稅負制之課稅範圍。自從外資機構提出這項課稅疑慮之後,行政院一直傾向以比較從寬的態度處理此一問題,財政部因之備感困擾。如今,似乎已無法抵擋得住行政院的「指示」,在不得罪外資的前題下,草率地作出以行政命令為外資解套的錯誤決定。
其實,外資適用最低稅負課稅的爭議,並非新財長何志欽接手後才發生的問題,只是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在新舊財長交接監交典禮上的一番談話,提及行政院雖對財政部的專業與執著相當敬佩,但卻不一定會在類如外資課稅的問題上「對財政部讓步」,無形中讓何部長感受到明顯的壓力。此外,行政院財經小組成員包括中央銀行、金管會及經建會等,似乎亦皆對外資適用最低稅負持反對看法,更讓財政部毫無外援,陷入孤軍奮戰。事情發展至今,財政部已無法有太多專業意見的堅持,讓外資免稅解套早已是財經小組正式作成決定前的共同默契,財政部剩下的只是「修法」與「解釋令」二種方式間的選擇而已。雖然財政部原主張至少應以修法為之,但如今觀之,在時間壓力的考量下,財政部似乎業已打算屈從以解釋令便宜行事,只求早日對行政院有所交代。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條規定,除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外,外資企業亦應適用最低稅負課稅。此一條文乃是前財長林全為顧及外資對最低稅負制的疑慮與反彈而作出的一種錯誤「承諾」。根據我國所得稅制的基本精神,對企業採用「屬人兼屬地」的課稅原則,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課稅。至於,企業有無在台設置分支機構的課稅差異僅在於採用的課稅方式不同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繳納營所稅;外商未設立分支機構者,因為稽徵行政上的理由,則大多採取扣繳方式納稅。換言之,外資企業只要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便須繳稅,有無分支機構只是納稅方式的不同,並沒有徵免稅的差別待遇。現行最低稅負制違反此一所得稅制的基本架構與課稅原則,逕以有無分支機構的設立作為適用最低稅負與否的條件,當初設計的不當早已為如今的爭議埋下種因。財政部如果認為外資企業應免徵最低稅負,則不論有無分支機構皆應全免;反之,則須全課。現行的作法徒然治絲益棼而已。惟正因如此,今若欲根本解決此一問題,自宜以修法謹慎為之才是正辦。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排除適用的外資,規定非常明確,只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者,故財政部可以解釋的空間很小。如果以「實質受益人」的概念勉強為外資有分支機構者解套,將使得所得稅法以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為基礎的課稅架構,為之崩潰。進而更將造成現行許多以此標準區分課稅計算或對待的制度穩定性,備受破壞。尤有甚者,這樣的法律解釋更有逾越母法意旨的嚴重瑕疵。財政部在決定此項作法前,應該審慎評估其間可能付出的制度成本與代價。在目前的規定下,操作靈活的外資,透過在台子公司、或非集團旗下在台分支機構、或完全不設分支機構等方式,即不會受到最低稅負的課稅影響。據悉在台登記的外資法人約有八千餘家,有分支機構者不到百家,占外資總交易額不及百分之二。財政部為這些極少數來不及「應變」的特定外資,即將作出違反所得稅精神與破壞法律制度的行為,我們要予以嚴厲的譴責與指正。
何部長上任後對此問題的指示,乃是要求幕僚加強具體的量化資料,並針對外資稅負的變化及其對股市的影響等作更深入的分析與論述,以提供行政院做決策考量。然迄今為止,我們尚未看到財政部公布所做的研究結論,更未聽聞曾為此舉辦過任何公聽會,廣泛諮詢專業意見。如果在行政院無法擺脫對外資的「迷思」心態下,財政部一定要為外資課稅解套,我們認為最起碼亦要堅持以修法為底線。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8月8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