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又傳出一起地方政府為解決財政困窘問題,研擬開徵相關地方稅目的消息。據悉台中縣政府有意在年底前,完成開徵「特殊消費特別稅」和「景觀維護特別稅」兩項課稅的立法工作,以便明年開始實施。這是繼桃園縣、苗栗縣、高雄縣以及台北縣土城市之後,地方政府蘊釀開徵新稅的另一案例。鑑於不久前雲林縣提出碳稅但卻被財政部預先潑了冷水的失敗經驗,台中縣這次動作顯得謹慎而低調,不願在尚未定案之前,由於太過張揚而引發阻力。與其他縣市一樣,台中縣研擬課稅的目的也是為了提高自主財源,紓解地方財政的困難,但比較特別的是她首創提出「特殊消費特別稅」的開徵,如果日後得以成功實施,則我國地方稅目將不再僅局限於現行針對營建土石方或景觀維護等標的而是對舞廳、舞場、電子遊樂場、酒店等特殊行業的特別課稅,此將為我國地方稅的課徵範圍與類別,開起另一新頁與嘗試。
台中縣研擬課徵的特別稅有二種,一為景觀維護特別稅,係對砂石採取業者課稅,其他縣已有開徵先例,台中縣只是學習他人經驗而已。另一為特殊消費特別稅,擬對舞廳、舞場、電子遊樂場、資訊休閒場、特殊咖啡廳及茶室、酒店、酒吧、高爾夫球等八種特殊行業,課徵特別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上述行業已分別在營業稅與娛樂稅中,被課以相對較高的稅率。其中如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率高達百分之二十五且為按總額課稅,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另外如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相對於其他娛樂項目而言,稅率最高可至百分之一百,電子遊樂場之最高稅率亦達百分之五十。換言之,台中縣政府顯然認為這些特殊行業具備了強烈的「寓禁於徵」課稅意涵,雖然現行其他稅目已予以較高的課稅對待,但地方政府仍然存有再加稅的空間。
依照我國現行娛樂稅的課徵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在稅法所定最高稅率的範圍內,自行訂定徵收率。惟由於擔心得罪轄區內企業或居民,地方政府大都選擇從低課徵。例如,舞廳的上限徵收率為百分之百,但各地方實際訂定徵收率最高皆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嘉義市的稅率甚至只有百分之五。電子遊戲機最高稅率為百分之五十,但地方實際徵收率都在百分之十五以下,其中台中縣亦只課百分之五而已。營業稅為國稅,地方無權決定稅率,且亦無法直接分享其稅收,故台中縣對茶室、酒店、酒吧等特殊行業開徵特別稅,的確具有「加強」課徵的強烈效果。至於其他幾項前已課徵娛樂稅的行業例如舞廳、舞場、及網咖等,縣府一方面維持其低稅率,但另一方面卻又對其開徵新稅,較難以自圓其說。台中縣政府在開徵此項特殊消費稅前,似乎應該先重新檢討並提高現行娛樂稅稅率才對。或許娛樂稅收入屬於徵起的鄉鎮市,對縣庫無直接助益,但其既是地方稅目,且縣政府有權決定徵收率,基於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性的立場,不論是為鄉鎮或縣府,台中縣皆應該遵守一致性的政策思維。何況,如果鄉鎮市的財源充裕,縣府對其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即可酌予減少,最終對縣府財政仍有助益。
不過,目前我國地方縣府財政普遍欠佳,中央每年撥付的統籌分配稅款乃為重要的地方「自有」財源。依據現有規定,各縣市的分配數是以其基準財政需要與基準財政收入之差額比率高低,作為分配的標準。因此,如果計算上地方基準收入被認定的愈低,對地方的分配即愈為有利。由於我國「地方稅法通則」的實施才剛起步,為鼓勵地方開闢財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地方依通則所獲得的稅收得以不列入其基準財政收入之中,藉以增加地方課稅的誘因。台中縣不考慮在既有的地方稅目上努力而寧可選擇開創新稅,不知是否與此有關?但現行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制度,從事對「新舊」稅目產生差別對待的影響,值得中央未來制度改革時重新檢討。此外,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的課稅權力包括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三者,其中只有臨時稅課應指明課稅目的,並須指定用途與開立專款帳戶。台中縣如為凸顯對「特殊消費」行業課稅的正當性,或可考慮將其從特別稅課改成臨時稅課,藉以提高民眾的認同與支持。
總之,我們樂於看到台中縣自我開闢財源的努力,特別於此為其加油與打氣。然而,為了讓課稅能夠成功,在定案之前,仍然有些許課稅設計問題可再作周延的思考與調整。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6月26日工商時報論壇)
